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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被保險人得辦理停保及復保
2014/07/23 10:25:43瀏覽249|回應0|推薦0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

1、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由家人代填停保申報表者,自失蹤當月起停保。

2、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出國前寄送停保申報表者,自出國當月起停保。

出國後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保險對象停保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失蹤未滿六個月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自尋獲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逾六個月未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日起終止保險,辦理退保手續。

2、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假設老丁在10211日失蹤,家人在10233日向健保署申請停保,健保署會將老丁的健保從1021月停保,如果老丁在10262日被尋獲,健保署會在老丁被尋獲當天即10262註銷停保,並通知老丁補繳之前所積欠的健保費。

老丁預定1029月至國外讀書2年,公司提前在102810日向健保署申報停保,老丁在102829日出國,健保署依規定會將老丁的健保在1028月停保。

如果老丁出國後,在10341日回國探親2周,預計103415日再次出國,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後,始得再次辦理停保。所以老丁應10341日回國後向公司提出復保,公司應先向老丁預收10346月健保費,並同時申報老丁10371日出國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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