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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16:57:57瀏覽113|回應0|推薦0 | |
2、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所得稅格式代號50): 扣取對象: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及眷屬,以及第2 類眷屬。 免扣取對象: (1)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5類被保險人。 (2)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班研究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 指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例如,老丁於A公司投保,102年4月同時在B公司兼職,每月薪資20000元,這筆兼差所得,B公司就會代扣400元(20000×2%=400元)的補充保險費,也就是老丁實際領到的錢為19600元;小丁20歲,就讀國內某大學,依附母親於A公司投保,102年7月在B補習班打工,B補習班於102年7月30日給付10000元薪資時,因小丁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如提供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可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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