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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14:23:09瀏覽2536|回應0|推薦0 | |
扣取對象:信託財產受益人:為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計算範圍及計算公式: 計算範圍: 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及同法第3條之4第6項所稱之信託基金:受託人實際分配給受益人之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 前述以外的信託財產:受託人計算分配至委託人信託財產專戶之利息、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 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之費基×費率 老丁將1千萬元交付信託給A銀行,雙方簽訂信託契約,受益人為他的小孩小丁。A銀行將1千萬元投資於國內股票、存款。102年3月20日老丁的信託財產專戶滙入新台幣2萬元的美元存款利息,同年 A銀行依102年老丁的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計算出老丁的美元存款利息所得總額為新台幣18596元,澳幣存款利息所得總額為新台幣4593元,股利所得總額11萬1870元。請問A銀行應如何扣繳老丁的補充保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8條規定,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第31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所以國內存款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即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故A銀行須就美元存款利息18596元、股利所得11萬1870元,按補充保險費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2609元(利息所得18596+股利所得總額111870元)×2 %=26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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