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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10:29:37瀏覽121|回應0|推薦0 | |
5、利息所得(所得稅代號 扣取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案例一: 老丁在郵局開有郵政儲簿帳戶,並存有多筆定期存款,101年6月21日郵局給付老丁儲簿存款利息1500元,2筆定期存款利息30000元及3900元。郵局在給付老丁利息時,只需應扣取600元(30000×2%=600元)補充保險費,其他兩筆因單次都沒有超過5000元,所以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二: 某轉換公司債發行滿2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賣回期間為102年7月10日至102年8月9日,發行公司統一於102年8月16日支付賣回價款給各申請賣回之債權人。老丁持有20張該轉換公司債,其於102年7月12日行使賣回權1張(利息補償金為1015元),102年7月26日又行使賣回權5張(利息補償金為5075元),老丁雖於不同日行使賣回權,惟因債券發行公司係於同一日給付利息補償金,即利息所得給付金額為6090元,老丁應繳納的補充保險費為122元(6,090 x2%=122)。債券發行公司亦可不於給付當時扣取補充保險費,而於103年1月31日前將老丁的所得資料彙送健保署,由健保署向老丁收取122元的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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