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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有哪些所得或收入項目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六之五)
2014/07/29 10:29:37瀏覽121|回應0|推薦0

5、利息所得(所得稅代號5A5B5C52)

扣取對象: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案例一:

老丁在郵局開有郵政儲簿帳戶,並存有多筆定期存款,101621日郵局給付老丁儲簿存款利息1500元,2筆定期存款利息30000元及3900元。郵局在給付老丁利息時,只需應扣取600(30000×2%=600)補充保險費,其他兩筆因單次都沒有超過5000元,所以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二:

某轉換公司債發行滿2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賣回期間為102710日至10289日,發行公司統一於102816日支付賣回價款給各申請賣回之債權人。老丁持有20張該轉換公司債,其於102712日行使賣回權1(利息補償金為1015)102726日又行使賣回權5(利息補償金為5075),老丁雖於不同日行使賣回權,惟因債券發行公司係於同一日給付利息補償金,即利息所得給付金額為6090元,老丁應繳納的補充保險費為122(6,090 x2%=122)。債券發行公司亦可不於給付當時扣取補充保險費,而於103131日前將老丁的所得資料彙送健保署,由健保署向老丁收取122元的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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