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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有哪些所得或收入項目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六之四)
2014/07/28 10:21:01瀏覽87|回應0|推薦0

4、股利所得(所得稅代號54)

扣取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含被保險人及眷屬)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計算範圍:

(1)公司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

(2)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

   額計算的股利所得。兩項皆以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

   扣取補充保險費,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

   萬元計算。

案例一: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息基準日為10271日,配股基準日為同年81日。老丁1025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公司於同年715日發放1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給老丁820發放522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老丁A公司在715即須向老丁扣取227元補充保險費(11350x 2% = 227)820發放股票股利,老丁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104(5220 元×2% =104),因無現金可供扣取,因此,A公司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通知老丁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將由健保署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1月底前將老丁資料彙報健保署。

案例二:

老丁A公司的負責人,全民健保開辦後,他就以A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自101年迄今投保金額都以182000元申報。1027A公司給付他1000萬元的股利總額,則A公司在給付1000萬元的股利總額時需向老丁扣取156320(1000-(182000×12)】×2%=15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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