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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19:56:14瀏覽342|回應0|推薦0 |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勞工在進入新公司後,依健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司要向勞工收取當月份健保費,如果勞工做不到幾天後辭職不做了,仍然要繳當月份的健保費。勞工如果離職後又找不到可以依附對象加保,就必要以第6類人口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加保健保。加保健保應攜帶之證件如下︰ 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加保健保每個月都要繳健保費,目前第6類人口健保費每月為6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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