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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1 22:40:11瀏覽5107|回應1|推薦0 |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6條規定,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精算結果之全體保險對象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所以眷屬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但還有方法可以讓眷屬不用繳健保費,此方法以台北市、高雄市及基隆市效果最好。 上述三個市政府對於當地設籍滿1年的65歲老人提供免繳健保費補助,最高補助每月604元,如果好好利用將可節省不少健保費。例如老丁為勞工住在台北市,健保投保金額是43900元,太太為家庭主婦,育有2個小孩,健保費每月為599*4=2396元,一年健保費為2396*12=28752元,老丁的父、母親皆滿65歲,還有一個奶奶80歲,他們三人的戶籍在台北縣,他們三人的健保都以眷屬身份依附在弟弟名下,老丁的弟弟未婚,健保投保金額是30300元,健保費每月為414*4=1656元,一年健保費為1656*12=19872元。 如果將老丁的父、母親及奶奶的健保移轉到老丁這裡,戶籍也轉到台北市,則老丁名下將會有6個眷屬,這時老丁的健保費會變為599元,大家一定很好奇,為什麼健保費會變少,不是應該一樣嗎?這是因為老丁的父、母親及奶奶同時具有兩種免費的身份,一種身份是眷口數超過3口免繳健保費,另一種身份是北、高、基市政府對65歲以上老人的健保補助而免繳健保費,因此老 丁可將 太太及兩個小孩,由原先的前3口眷屬,往後移為後3口眷屬,而將父、母親及奶奶加保為前3口眷屬,就會變成為前3口眷屬免繳健保費,後3口眷屬也免繳健保費。 老丁運用技巧健保費變為每月599元,一年健保費為599*12=7188元,比原先的健保費節省28752-7188=21564元,老丁的弟弟每月健保費變為414元,一年健保費為414*12=4968元,比原先的健保費節省19872-4968=14904元。 這就是運用技巧節省健保費,提供給各位網友做參考。像老丁的例子,其加保眷屬並不用向健保局告知眷屬要如何排序,健保局會根據北、高、基市政府報來65歲以上老人的資料,直接將這些65歲以上老人的健保費在投保單位裏的健保費扣除,但記得要提醒投保單位,否則投保單位因為並不知道有此一規定,而繼續收你的健保費。 註:第6類人口健保費自96年8月1日起,每月調高為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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