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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07:11:23瀏覽6497|回應0|推薦0 |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應依第18條、第19條及本法第12條規定計繳保險費。其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保險人審查屬實後,於計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如果健保費發生重複繳納的情形,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民眾可在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健保局申請退還,記得,健保局不會主動幫民眾辦理退費,一定要民眾自己提出申請。民眾如果欠繳健保費,健保局會主動向民眾追繳,但如果是民眾重複繳納健保費,健保局卻不主動幫民眾辦理退費,真正「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假設小丁未滿20歲,一直是跟著父親保健保,暑期打工,打工的地方也保了健保,則小丁應該退父親的健保,做法是請父親的投保單位將小丁轉出,但轉出日期要寫重覆投保的那一天,如果父親的投保單位不願意寫,小丁可至健保局列印投保明細,證明確有重覆投保,再請父親的投保單位將小丁的健保轉出單寄到健保局,由健保局來審核,審核通過後,健保局會直接在小丁父親的投保單位將健保費扣除,小丁再請父親跟投保單位索取健保退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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