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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公受傷雇主需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勞工
2007/12/09 16:03:13瀏覽9534|回應0|推薦0

為公司而出公差買東西,而車禍了,有些問題想請教大家!至今已3個多月了!
1.
出公差而車禍,應算是職業災害嗎?是該請病假還是公傷呢?

2.
車禍後近3個月,公司為主動關心解決勞資問題!

3.
事發1個月後,當事人被要求回去上班,但受傷程度嚴重,醫生要求修養3個月,但當事人未休滿1個月就 回去上班,若請公傷原來的假日(週休二日)該算在裡面嗎?

4.
公司的人事小姐去醫院查病人的情況,告訴醫生當事人至今未上班,還帶職業災害的申請書要醫生蓋章,這樣的行為有違害到當事人的權益嗎?

5.
即是公司已給付全薪給當事人,但受傷嚴重,還要再次開刀(因骨頭斷了),又是因公受傷,所有醫療費用是否該由資方付擔?

6.
因公司人事一直未主動申請職災,所以當事人自已主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在申請的當天公司才提出職災的門診單給當事人,這樣有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嗎?

7.
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哪些權益是被忽略的,該做些什麼爭取回該有的賠償呢?

因對勞保及其公傷的不瞭解,請大家幫幫忙替我解答,感恩不盡
~~~ 
 

因為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對職業災害下定義,所以一般都是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做認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1、你因出公差車禍受傷,如果沒有違反交通法規,是職業災害。既然是職災當然是請公傷假。

2、職災發生公司當然要出面解決。

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如果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不能要求勞工上班。如果公傷假超過1個月,公傷假包括假日。

4、如要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 須有 醫師開立的診斷書,所以貴公司的做法是正常程序,應不會影響到你的權益,除非貴公司耍花樣。

5、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所以貴公司要負擔你的醫療費用。

6、如果發生職災當時未用職災住院單住院,其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雇主還是要全額負擔,所以並不影響你的權益。

因受傷的位址是在右側鎖骨(3)想請問如第4點的問題,公司的人事小姐帶職災的申請書去蓋章,但那不都是要本人才可做的嗎?人事小姐在沒陪同當事人的情況下(也未告知當事人)自已到醫院還告訴醫生,當事人要休3個月,其間都未回來上班,事實當事人在休養不到1個月就回來上班了, 那人事 小姐不就擺明了騙了醫生,想要醫生蓋那份申請書嗎?
所謂要補償醫療費用,是所有掛號看醫生的"掛號費"而已嗎?難到為公司出公差受了那麼大的傷,真是"活該倒楣"嗎?公司除了給全薪之外難道都不用負其它的責任嗎?

2005-09-01 16:44:54
更改第2點為 公司未主動關心解決勞資問題!

如果要開立診斷書當事人要到場,如果當事人無法到場,須有當事人委託書,醫師才會開立診斷書,如果你沒有委託公司去開立診斷書,醫師還開立診斷書給公司,這就已經違反規定。如果你在治療期間無法工作,而公司也已經給付你全薪,則你就不能再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而是由公司代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由勞保局將金額匯入公司帳戶。

 

只要是因本次車禍受傷經醫師證明是必要的花費,公司就要全額負擔,並不限掛號費而已。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公司對於員工因公受傷需負責其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公司只要按照規定就可以。

 

回答第2點;

如果公司對於勞資爭議未積極處理,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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