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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退休金是以申請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2007/12/09 16:16:29瀏覽5583|回應3|推薦0

新舊制˙˙˙大概了解了˙˙不過有一個疑問請教大家˙˙我在同一公司˙˙71號後公司強迫選新制....之前舊制年資10....假如我繼續作到退休˙˙˙後面新制算法我知道˙˙˙問題來了..71號之前假如前6個月平均領7500071號之後平均只領40000....假設總共工作20年,那之前較高薪的部分˙˙˙˙也會被算成低新的退休金嗎..還是要跟雇主爭取勒.............

平均工資就是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退休金計算標準是以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而不是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在此合先敘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20。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退休金計算標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規定,是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所以假設你在716個月平均領75000元,71號之後平均只領40000元,則你在退休時,退休金計算標準是以40000元來計算,而不是以75000元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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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調子的電腦障礙排除專家@guest
Re: 計算退休金是以申請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2012/09/15 23:56

解釋性行政規則並非僅限於拘束屬官及下級機關,只要經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後即具有間接對外的效力,其體系解釋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無關連。至於所提該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係民國59年制定時的法律保留全部保留說,在民國86年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3號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後,早已認定非一切自由及權利義務均無分軒輊受法律毫無差別之保障,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準此,勞委會針對「一個月平均工資」做出解釋,當然具有外部效力。

默默為勞工付出精神固然可嘉,但開了部落格卻又經不起其他網友批評,那就改成靜態網頁也是不錯的選擇

[版主回覆09/22/2012 15:06:53]

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規則解釋,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授權及逾越母法之限度,當然是有效的,但如果違反上開規定,其所為的行政規則解釋就屬於違法,縱使其行政規則解釋的內容是正確的,其本質仍然是違法的,違法的行政規則解釋對於人民當然沒有拘束力。

不懂並不可悲,但最可悲的莫過於不懂裝懂,你(半調子)就是屬於後者。眾所周知,法律本來就不可能鉅細靡遺規範所有事項,無法一一規範的事項當然需要主管機關以施行細則或者辦法等來補充,但前題是必須獲得母法授權且不能逾越母法之限度,如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才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大法官釋字第524523479456367360313274268號等都做過相關的解釋。

就以你所舉的大法官釋字第443號來看,該解釋的重點有2點:1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2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但你只選擇第2點來說明,第1點故意跳過,是想掩蓋什麼嗎?不過這也沒關係,請問半調子:勞基法哪一條有授權勞委會就「一個月平均工資」的定義做解釋呢?「一個月平均工資」的定義是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嗎?答案已經很清楚了,你(半調子)還要ㄠ下去嗎!

(半調子)說:在民國86年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3號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後,早已認定非一切自由及權利義務均無分軒輊受法律毫無差別之保障云云、、、、。但大法官早在 民國79119就曾以釋字第268號提出過相關解釋,不是你說的直到民國86年才有此一層級化法律保留概念,你不但時間搞錯連內容也說的不清不楚,真的是半調子。所謂隔行如隔山,不要不懂裝懂,你還是回去當你的電腦半調子吧!

本部落格對於善意及正確的批評是持正面態度看待,但對於惡意及找碴的網友絕對不歡迎,你(半調子)就是屬於後者,本部落格要如何發展,無須你(半調子)在此說三道四,對於你這種人根本無需浪費時間回應,總歸一句話,本部落格不歡迎你。


半調子的電腦障礙排除專家@guest
Re: 計算退休金是以申請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2012/08/28 22:40

好心提醒「專家」卻仍執迷不悟,一昧幫資方鑽法律漏洞,還真是台灣勞工的悲哀

若照上開例子計算,尚欠合理,總日數會算180+3天,每月平均日數應是30.5天始為正確,你卻故意教雇主佔勞工便宜以30天計算,少付勞工22140元。


再者依原始文章的舉例「假設你在7月1日前6個月平均領75000元,7月1號之後平均只領40000元,則你在退休時,退休金計算標準是以40000元來計算,而不是以75000元來計算。」其中7月1號之後平均只領40000元,該40000元即為最後一個月領的薪資,文中明白表示「退休金計算標準是以40000元來計算」亦不是為後再補充的除以183再乘以30的算法

若要當專家,請先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二字第25564號函的函釋看清楚,不要再用內政部74年12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71678號函的舊算法而辯稱勞委會便宜行事。

[版主回覆09/01/2012 16:02:15]

原始文章的發問者,其發問重點是舊制時期前6個月平均領75000,薪制以後平均只領40000,假設年資20年,退休金是以7500040000計算?本人當時只是針對發問者的問題回答,指當然以40000計算。但你卻故意無事生非,雞蛋裡挑骨頭,硬扯本人說40000就是最後一個月薪資,進而『侵門踏戶』來PO文找碴,還敢說好心提醒,這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在勞基法裡只有對於「平均工資」有定義,勞基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沒有定義,勞委會雖然有針對「一個月平均工資」做過解釋,但此一解釋是屬於「行政規則」,只有對勞委會下屬的行政機關(如勞保局)有拘束力,對於人民並無拘束力,其原因在於「一個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事關人民的權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這也是什麼本人會說將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是勞委會便宜行事的算法,縱使勞委會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解釋算法是正確的,也並不適法,勞委會應該尋求修法途徑將「一個月平均工資」的定義納入勞基法裡才是正途。另外,也請你搞清楚,並不是所有勞委會的解釋令都是合法的,勞委會77414日 台77勞保二字第6530號函及79310日台79勞保三字第4451號函,在95127日 都被大法官釋字第609號宣告無效。

本部落格係一個免費提供有關勞動法令的問題回答,不敢保證所回答的答案一定百分之百正確,相信也沒有人敢保證,網友可自行參考,連神仙打鼓都會打錯,何況是人呢!就上次回答「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算法,如果你說本人算法有誤,這個本人倒是可以接受,但如果說算錯這樣就叫做幫資方鑽法律漏洞,故意教雇主佔勞工便宜,這種不負責任的說法請你收回,本人絕不接受,連當時主管勞工事務的內政部,都以相同的算法來算「一個月平均工資」,如果按照你的邏輯,內政部不就是在幫資方鑽法律漏洞,故意教雇主佔勞工便宜嗎!不要把自己講的一副好像在替勞工爭多大的權益,請問你自己,你有為了勞工做了什麼貢獻?當然什麼都沒有,一個什麼都沒做的人,有什麼臉來這裡指責默默為勞工付出的人,你這種人本人看多了,根本不值一駁。


半調子的電腦障礙排除專家@guest
Re: 計算退休金是以申請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2012/08/26 16:27
不是這樣的吧? 「一個月平均工資」並不是最後一個月領的薪資,應是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如果造上開所述解釋為最後一個月領的薪資,那法條何必要寫「平均」兩字,直接寫最後一個月工資即可。 [版主回覆08/27/2012 15:07:06]

1個月平均工資』本來就不是指最後一個月領的薪資,是你自己誤解,不清楚勞基法規定所致。在上面回答欄第一段本人即明白表示,平均工資就是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另勞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至於你說應是以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這是勞委會便宜行事的算法,也是比較不精確的算法,試舉一個例子說明就可知當中的差異,例如勞工前6個月工資總額為180000元,6個月總日數為183天,基數為45個月,依勞委會的算法:

180000/6=30000(一個月平均工資)   30000×45=1350000元。

正確算法(基法第2條第1項第4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

180000/183=983.61(平均工資)

983.61×30=29508(一個月平均工資)   29508×45=1327860

兩者相差:1350000-1327860=22140

如果你是雇主可能因不暸解勞基法規定,就會白白損失2萬多元,所以勞基法條文要清楚,不要當個半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