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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9 16:26:43瀏覽403|回應0|推薦0 | |
各位高手快快快幫幫我~~~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據你所述當初有和老闆簽約一年,內容只是寫(離職後需歸還識別証,如未歸還則罰一萬元(本票)),! 契約裡並沒有寫"未滿契約一年須罰一萬元,不論內容如何,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公司不得預扣你的薪資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違反此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處3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有前科記錄)。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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