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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9 18:41:53瀏覽107|回應1|推薦0 | |
因為我們公司說政府規定一個禮拜工作42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 二、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
五、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 五月一日 勞動節。 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此乃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並非說各公司一定要依此標準才可以,如果公司的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是可以的。 據你所述貴公司周休2日,一個禮拜工作40個小時,4周工時就少8個小時,即1個工作天,所以公司就在休假日扣除13天,只剩6天休假日,如果依勞基法規定來看,貴公司的作法嚴格說來並沒有錯,但顯得太斤斤計較,對公司向心力及生產力不見得有幫助。如果剩下的6天休假日是在農曆除夕、春節等節日,則除夕、初一是禮拜6和禮拜天,依規定,貴公司應該補假,否則就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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