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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遇到假日公司應該補假給勞工
2007/12/09 18:41:53瀏覽107|回應1|推薦0

因為我們公司說政府規定一個禮拜工作42小時
所以它要我們週休2 一個禮拜工作40個小時 所以我們就欠公司四個禮拜8小時等於一天,公司說我們一年就欠它們13天的工做天 它就把一些國定假日拿來扣 所以我們國定假日只能休6 過年也只能休除夕 初一 初二 初三 (但是除夕 初一是禮拜6和禮拜天呀他們不補假耶
)
初四就要開工了 請問一下 這樣真的有照勞基法嗎 合理嗎
?
而且公司好幾次發薪都晚發 廚房煮的東西也恐怖的要命 你吃過麵線裡頭加蛆的嗎?想到就想吐

公司也沒給我們上工安課 ISO 只會叫我們填一堆考卷 然後再告訴我們答案

也要簽一堆簽到表 根本沒上過課 簽那個幹嘛 請問一下我們公司真的有照勞基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3 規定,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 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 五月一日 勞動節。 
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二、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此乃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並非說各公司一定要依此標準才可以,如果公司的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是可以的。

據你所述貴公司周休2日,一個禮拜工作40個小時,4周工時就少8個小時,即1個工作天,所以公司就在休假日扣除13天,只剩6天休假日,如果依勞基法規定來看,貴公司的作法嚴格說來並沒有錯,但顯得太斤斤計較,對公司向心力及生產力不見得有幫助。如果剩下的6天休假日是在農曆除夕、春節等節日,則除夕、初一是禮拜6和禮拜天,依規定,貴公司應該補假,否則就違反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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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guest
Re: 勞基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遇到假日公司應該補假給勞工
2010/10/01 11:24

請問...若是為日薪而又週休二日..所規定之國定假日又剛好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又如何計算呢..謝謝

[版主回覆10/16/2010 15:32:08]

依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的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共19日,如果公司也同意讓你們19日,國定假日又剛好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公司應該要讓你們補休1日或加發1日薪水;但如公司要依勞基法規定,以每2週工時84小時來算,公司可扣除13天,只剩6天休假日,就看這6日是在什麼時候放假,如果這6日剛好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處理狀況同上述前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