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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支付保險費購買保商業保險,雇主得用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2007/12/09 18:57:24瀏覽1049|回應0|推薦0

僱主出錢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 受益人為員工的法定繼承人, 員工職災死亡, 雇主能否主張以保險理賠金抵充責任??
朋友發生不幸, 老闆只想以保險的理賠金300萬了事, 朋友月薪四萬八, 勞保只賠七十萬, 小孩二個都還是幼稚園, 父母都中風臥床只靠朋友奉養, 妻子為大樓做清潔工作, 生活實在無依, 如何是好??

2005-12-31 14:33:05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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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大企業公司上班, 工作中捲入無安全裝置的捲揚機中置死.
他的同事私下對家屬說, 團體平安保險法律上不能抵責任故上來發問, 是否有人瞭解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啊?? 做做好事吧!!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據你所述,你朋友是在工作中,不慎被捲入無安全裝置的捲揚機中致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需補償勞工45個月平均工資,你朋友月薪48,則雇主需補償48000×45=2160000元,如果雇主出錢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則保險理賠金依勞基法第59條後段規定,雇主是可以抵充勞基法所應補償之金額。即雇主可用保險理賠金300萬元,來抵充勞基法所應補償之216萬元,也就是說雇主在勞基法部份是不用再另外出錢。

不過據你所述,你朋友是在工作中,不慎被捲入無安全裝置的捲揚機中致死,則你朋友的家屬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依勞基法第60條規定,仍需扣除雇主之前已賠償之金額。

例如:假設家屬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500萬元,雇主之前保險理賠金已理賠300萬元,勞保70萬元,則雇主需賠償50030070=130萬元。

2005-12-31 18:23:31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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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社會保險專家"
團體保險金是給"法定繼承人",實務是給朋友妻子及兩個小孩, 而且是保險公司直接給付受益權是固有權,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發生, 為何可以抵僱主責任, 父母的奉養責任如何給付
??
民事責任如何請求?? 可以請求多少??

保險理賠金之所以可以抵充雇主的補償,是因為該保險費是由雇主所支付,如果團體保險是由勞工自己付費,則該保險理賠金就不能抵充雇主的補償金額。

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事可依第192194條規定來請求,受扶養未成年小孩算到20歲生日前一天,受扶養人為父母親時,扶養期間為其殘餘生命。

扶養費一般以每年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乘以受扶養年限,但也有按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為請求基準。以上年限算出後,再查霍夫曼表對照即可算出金額。

2006-01-02 08:58:33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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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過律師, 律師說~~~主張團保是員工福利 可以嗎?? 會抵觸勞基法59條嗎??

回答12日 補充問題:

法條是死的,律師教你主張團保是員工福利,可不可以,相信律師已經給你答案了;今天這個案子的重點不在勞基法部份,而是在雇主的態度,雇主如果不願意額外補償,只有從侵權行為上來爭取,看能不能額外多理賠一點。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十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據你所述,你朋友是在工作中,不慎被捲入無安全裝置的捲揚機中致死,如果屬實,則雇主係違反勞衛法第5條規定,依勞衛法第31條規定,可處雇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死亡是屬於公訴罪,雇主有無與家屬達成和解,會影響檢察官起訴時向法院求刑的長短,也是法院量刑與是否宣告緩刑的一個指標,用刑事來與雇主談民事和解,如果雇主還是不肯額外補償,就只能在民事部份依侵權行為向雇主提出訴訟。

註:如果要向雇主提出民事訴訟,算出金額如果低於370萬元,則就不必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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