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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9 19:08:35瀏覽133|回應0|推薦0 | |
姐姐昨日(1/4)被一家頗具規模的英語補習班資遣,並要求今日(1/5)不用再去上班,他在該公司已經工作大約2.3年,我想請問: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486744號,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營業年度」,係指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 1、公司如果沒有依預告期間預告勞工,則雇主需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給付勞資預告期間之工資。 2、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扣除必要費用後,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而「營業年度」依內政部的解釋令係指1月1日 至12月31日 ,所以只要勞工全年在職( 1月1日至 12月31日 )且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公司有盈餘,雇主就必須發給勞工年終獎金。所以你姐姐可以要求雇主發給年終獎金,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9條規定,如果公司到時不發年終獎金給你姐姐,你姐姐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雇主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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