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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07:20:31瀏覽1591|回應0|推薦0 | |
如題~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所以新雇主必須承認你3年的年資。如果你在去年7月選擇勞退新制,依勞退條例第11條規定,你之前的3年年資還是繼續保留,所以如果公司要資遣你,之前的3年年資,就必須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年給1個月資遣費,去年7月之後的年資才適用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每年給0.5個月資遣費,所以建議你依法向公司要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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