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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2007/12/10 07:20:31瀏覽1591|回應0|推薦0

如題~
我在日前在奇摩知識裡頭有發問有關勞工資遣費的問題
~我在公司已經待了3年多~在去年的7月公司換了新負責人但公司行號及統編都不變~唯一變的只有負責人當時勞工新制我並無了解太多(根本完全不懂)~而舊負責人也沒有清算3年年資就直接交給新負責人~我們並無簽約表示同意新負責人接手後簽選新制年資從新起算~但今年1月底公司預告將遣散員工~當時我去詢問負責人可領多少遣散費及年終他只告知遣散費因我們簽選新制的關係~年資將從我們簽選新制時起算~因此只發半個月的遣散費~而原先3年的年資都不算~至於年終他說他會考慮看看是否給我們~但我怎麼想都不對...覺得年終不發我可以認了(因勞工法無規定一定要給)但遣散費只發半個月會不會太少了~於是我從奇摩知識裡得知網友給予我的電話打去詢問勞工局勞工局告訴我~選了新制不代表原先3年的年資不算~且並須合併簽了新制後的年資~並且告訴我在還未選新制時前3年是照舊制算~也就是一年一個月計算而後選了新制是以一年半個月計算的~也就是說公司必須在支付我3個月遣散費~他說這是勞工法規定的~如果雇主不支付我~要我從網路上下載投訴書~他們會幫我查明若確定無誤就會幫我向負責人協調這筆費用~我聽了有點難過~也很矛盾..因為新負責人對我們其實是蠻照顧的~
但只領半個月的遣散費~對我而言將造成很大的困擾~(因有經濟壓力
)勞工局也告訴我要我先和負責人協調~若他不支付的話是違反勞工法的~今天他又買了蛋糕請大家吃..吃了他的蛋糕越吃越良心不安..昔日人情的壓力漸漸浮上心頭~
但若沒跟他爭取3個月的遣散費這個年我將過的很累
....希望哪位大大提供一些意見讓我參考參考..或是怎樣做~日後好相見..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所以新雇主必須承認你3年的年資。如果你在去年7月選擇勞退新制,依勞退條例第11條規定,你之前的3年年資還是繼續保留,所以如果公司要資遣你,之前的3年年資,就必須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年給1個月資遣費,去年7月之後的年資才適用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每年給0.5個月資遣費,所以建議你依法向公司要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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