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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08:37:06瀏覽243|回應0|推薦0 | |
各位大大,小妹有一事相問。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公司因妳沒提前十五天對他們說要離職的事,而要將登報廣告徵人的錢從妳的薪水扣除,此一部份,已違反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公司不得預扣你的薪資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三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妳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不能超過每天8小時,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妳説每天工作10小時,超過2小時部份公司要給加班費,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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