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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扣薪當違約或賠償費用
2007/12/10 08:37:06瀏覽243|回應0|推薦0

各位大大,小妹有一事相問。
最近因為小妹待了一家客家菜餐廳,因為身體的不適,無法再繼續工作,我工作了五天,當初他們說做一天就有一天的薪水。現在他們卻臨時反悔,說我並未提前十五天對他們說要離職的事。但我當時候進去工作時,他們並未告知要十五天前要說。現在變成是我的錯,認為是我不負責任的行為只打一通電話告知。小妹有去開醫生證明,證明真是無法短時間上班,實在是身體的問題導致無法上班。我有馬上打電話給公司告知我真的無法上班,問薪水的時候,他們就說我的薪水全扣光了!五天的薪水那來的扣光,又要扣什麼呢?結果竟然說是扣他們到時候要登報廣告徵人的錢,把這錢算在我的頭上來,這擺明就是要坑人的!而且當初面試的時候說有保勞健保之類的保障,結果我進去的第五天才又告訴我說,等我做滿十五天之後才會幫我加保,因為有十五天的試用期,因為怕到時候怕人走了又要退保!這完全是間不合理的公司!等於我在這十五天發生意外,餐廳也不理賠,我當然也會趕快不待這間餐廳(這是連鎖店)。請問我該如何申訴才是最有利的呢?這間從早上做到晚上,我一天約十個小時的工作時間,至於餐廳裡面的碗盤我不敢用,因為完全沒洗乾淨還殘留著沙拉脫泡泡。工作時身體累,現在連要個薪水更更更累,請給我指點一二!!謝謝各位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公司因妳沒提前十五天對他們說要離職的事,而要將登報廣告徵人的錢從妳的薪水扣除,此一部份,已違反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公司不得預扣你的薪資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三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妳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不能超過每天8小時,只要是超過8時後的薪水,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説每天工作10小時,超過2小時部份公司要給加班費,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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