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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滿1年公司應給特別休假7天
2007/12/10 08:46:04瀏覽97|回應0|推薦0

我知道勞基法規定, 員工在工作滿一年後, 可以有七天的標準休假應各公司政策不同, 有人按照比例, 進去一兩月便開始照比例休假, 也有做滿一整年後, 才開始享受那七天, 但原則上都不應該比勞基法提供的7天還少令小女子不解的是, 敝公司以公司的"人事規章"明定為由, 規定員工在前半年, 只能休七天的一半, 亦即6月底前, 我只能休3.5, 要等到過7月後才能享受自己的另外的3.5, 很不人性...但因要續留也就算了......小女子決定做到3月底, 徹底和公司say goodbye, 故也照公司不人性的規定, 請了那3.5..........公司居然告訴我, 因為我只做到3月底, 所以, 休假不能照一半來計算, 要以3/12來計算...!!!!! 我不懂這7天的休假是我去年辛苦一整年換來的, 只休那一半, 已夠讓我委屈了, 現在還只讓我休1/4???!!! 這是合理的嗎? 我不能申訴嗎?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7條、、、、、、38條第、、、規定者。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七日特別休假,所以妳只要有一年以上的年資就有七日特別休假,而特別休假日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應該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貴公司規定員工在前半年, 只能休七天的一半,即與上開規定不符。另外,公司以妳只做到3月底為由,休假不能照一半來計算, 要以3/12來計算也是違法的,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妳只做到3月底,剩下的特別休假(7日為基準)公司應該給你工資。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81條規定,可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妳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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