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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09:13:48瀏覽80|回應0|推薦0 | |
公司要我們簽延長工時同意書,一個月有超時32小時,請問有沒違反勞基法勞動 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如需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雇主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所以你們公司一個月有超時32小時,只要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12小時,1個月不超過46小時,是沒有違反勞基法。 2006-04-19 19:15:48 補充 回答4月19日 補充問題: 如果你們3月份共加班 78小時,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我們假日加班是*1.75那假如我一天是800元假日加一天班是不是就是800*1.75=1400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9月14日(87) 勞動二字第039675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假日出勤工作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如果是在假日工作,依勞委會(87)勞動二字第039675 號函表示:勞工假日出勤工作8小時內,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的意思是,公司除了給原本假日工資外,再加發給一日工資。你1天800元,你假日休息,公司本來就會給薪,如你在假日出勤工作,公司就要另外再給你800元薪水,所以你當月會領到月薪25000元+800元(加班費)=2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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