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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有56天的有薪產假,以全薪發給
2007/12/10 14:22:23瀏覽1061|回應0|推薦0

如題我想要請問,生育後向公司請56天的假薪水要怎麼算?是給付底薪、還是給付全薪、還是給付投保的薪資??

2006-05-15 14:19:50 補充
如果公司只給我底薪呢?我應該要怎麼去爭取?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第50條所規定產假薪水是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所以妳的8周有薪產假,公司需依妳的工資來發給,而工資的定義依勞基法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所以只要你的薪水是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都算工資,不管公司用什麼名目都無法改變工資的事實,如果公司只給妳底薪,係違反勞基法第50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三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妳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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