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07/12/10 14:22:23瀏覽1061|回應0|推薦0 | |
如題我想要請問,生育後向公司請56天的假薪水要怎麼算?是給付底薪、還是給付全薪、還是給付投保的薪資?? 2006-05-15 14:19:50 補充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第50條所規定產假薪水是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所以妳的8周有薪產假,公司需依妳的工資來發給,而工資的定義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所以只要你的薪水是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都算工資,不管公司用什麼名目都無法改變工資的事實,如果公司只給妳底薪,係違反勞基法第50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三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罰,雇主會留下前科記錄。妳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