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勞工因病可請病假,雇主不能不准
2007/12/10 17:15:59瀏覽5183|回應0|推薦0

有請假但老闆不準假理由是沒事先告知一天病假兩天事假之後要上班就被告知開除

1.病假部份我有證明而病假又怎可事先告知?而已不準假的原因是說沒事先告知老闆!!!
2.
我現在已被開除是否能以勞基法第十四之六於三十日之內向老闆要求遣散費
?
(
後面兩天事假就當我不經預告離職好了可以嗎?)我該怎麼做
?
3.
一定要協調嗎?老闆嗆我說"你去申訴沒關係"我除了協調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如打官司?台北縣勞工局有免費律師幫忙其他縣市的人怎麼辦?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如要開除勞工,須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的要件才可以,你說請一天病假兩天事假,但老闆不准假,等到3天後要上班,被老闆以連續曠工三日開除,雇如要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開除勞工,需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才能開除,而你已經向雇主請假,只是雇主不准,就此一部份,就不構成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的要件,再則,請假乃勞工的權利,依勞工請假規則4條規定,勞工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只要勞工因傷病需請假,雇主沒有不准的權利,所以你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公司終止契約(發存證信函),請公司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果選擇勞退新制,新制年資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者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