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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17:24:50瀏覽31688|回應4|推薦0 | |
若上班族得了癌症 並領有重大傷病 且目前無法復班 請問這樣公司該要怎麼處理?? 是該要按照勞基法的哪條細則?? 還是該特別處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外,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日期,以書面通保險人;被保險人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如果上班族得了癌症 並領有重大傷病 且目前無法復班,公司可先讓該員工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所以該員工最多可以申請普通傷病假一年,一年普通傷病假請完,該員工可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可申請一年。該員工在請病假期間勞健保還是繼續投保,留職停薪期間,勞保部份,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最多投保一年,健保部份,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只要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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