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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以勞工是否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來區分,不是以科目來決定
2007/12/10 17:36:03瀏覽112|回應0|推薦0

我是正職ㄉ辦公室人員,領ㄉ是固定月薪,最近老闆打算把我們請假扣款從薪資除以30天計改為除以24天計,請問這樣是合法ㄉㄇ...有沒有法令可查詢...另外老闆為ㄌ新制,把我們ㄉ薪資拆成底薪跟暫借款兩部分,這樣就只要提撥底薪ㄉ6%,但是我們請喪假跟產假ㄉ薪資,就只能拿到底薪部分(與薪資沒拆之前差很多),而且平常請事假卻是底薪跟暫借款都要扣,這樣合理ㄇ...請幫幫我..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請假規模第 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依勞基法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所以只要你的薪水是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都算工資,不管公司用什麼名目都無法改變工資的事實,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基法第50條所規定的喪假、產假都是以工資為計算基礎,只要你的薪水是工資,並不會因為公司將工資拆成底薪跟暫借款而有所改變,即如果你的薪水(工資)30000元,不管公司如何做手腳,仍然無法改變你的薪水(工資)30000元的事實。

你如果是領月薪當然是以30日來計算,你說公司打算把你們請假扣款從薪資除以30天計改為除以24天計,這當然是違法的。

依勞退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提繳率不能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也就是說這6%也是以工資為計算基礎,雇主如果以底薪來提繳是違法的,你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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