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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17:41:50瀏覽4107|回應0|推薦0 | |
公司昨天貼出一張公告..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貴公司公告請星期一或星期五的事假,必須提前三天提出且必須由廠長核定,如果沒有提出,將以曠工論。病假 必須要有醫生診斷證明才可請假..(要大醫院的,公司不接受小診所)事後不得補辦,如果沒有提出,將以曠工論。以上公告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有關之規定,無效。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上開規定只說須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提出,並沒有規定要在3天前提出,貴公司規定必須提前三天提出,違反上開規定,此其一。 同條後段規定,勞工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上開規定表示,勞工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既然是急病或緊急事故,當然無法事先提出,只能事後提出證明,貴公司規定病假事後不得補辦也違反上開規定,此其二。 綜合以上說明,貴公司的公告,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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