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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車禍,雇主需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勞工
2007/12/10 21:25:29瀏覽4502|回應0|推薦0

之前在一家外商公司旗下的經銷商上班,因那時假日有展覽,所以假日都要上班(算加班吧),因在上班途中出了很嚴重的車禍(尾椎2-3節骨折)腦震盪+骨盆腔裂開~住院住了大約14天,這期間,老闆和老闆娘才來看我一次,之後就不聞不問..原以為他們也會照樣付我薪水,結果等到過年時才給了我20000的紅包...後來就一直沒下聞..後來勞保局申請理賠時才賠了3520元,覺得很誇張...因為第一次發生了這件事不知該怎麼解決~我有問過朋友,他們說至少老闆要給付一年的薪資給我,而且勞健保也不能退保~我只能自認到楣麻嗎而且老闆他們後台超強硬的,我只能說小蝦米對大鯨魚麻煩請大家幫幫忙一下好嗎or提供一些意件給我

2006-03-22 20:35:13 補充
會有時效嗎?因為已經一年多了,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補。、、、。

三、、、、、。

四、、、、、、。

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你所述,你之前在一家外商公司旗下的經銷商上班,因那時假日有展覽,所以假日都要上班(算加班吧),因在上班途中出了很嚴重的車禍(尾椎2-3節骨折)震盪+骨盆腔裂開~住院住了大約14天、、、。

你在上班途中出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是屬於職業傷害沒錯(要有駕照)依勞保條例第34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需符合:

一、因職災不能工作。

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三、正在治療中者。

四、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申請。

只要符合以上4個要件就可以申請,這當中並不需要住院,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傷病診斷書正本。

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所以你發生職災公司需補償你必需之醫療費用,你因災不能工作期間,公司需按原領工資數額(全薪)補償你,如果你的傷勢造成殘廢公司還要給予殘廢補償。但你向勞保局申請的金額雇主可以抵充。

勞基法第61條規定,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你說已經1年多了,所以尚未超過2年時效。如果公司沒有依勞基法補償你,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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