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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勞、健保乃強制規定,公司縱使由勞工簽署切結書不加入勞、健保也是無效的
2007/12/27 18:42:20瀏覽1376|回應0|推薦0

請問如果自動放棄加入公司的勞健保時,有沒有切結書的格式可以讓員工填寫,誰可以提供給我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之員工應強投保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鍰。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只要是受僱於超過5人以上的公司,依規定公司就要是要幫員工加保勞保,此乃強制規定,得由公司或勞工選擇投保或不投保,而健保部份,依健保法第16條規定,只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就要向健保局辦理投保健保。

所以公司縱使由勞工簽署切結書不加入勞、健保也是無效的,公司此一行為如勞、健保局查獲,將會被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處以勞、保費2倍罰鍰。所以建議公司還是依法辦理,比較不會有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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