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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並且加保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007/12/27 18:55:28瀏覽398|回應0|推薦0

公司因營運狀況種種問題資遣了一批員工,我也是當中的一員雖然因為本身業務關係~馬上就有其他公司找我們過去~本想申請失業己付的我~也不知道是不是乾脆休息~領政府錢還是馬上到新公司報到~正當猶豫時~聽同事說~失業己付有另外一種叫獎勵金就是你有去申請失業己付但是自己在14天之內就找到工作ㄌ~
的那種~不曉得各位大大對這個訊息有沒有聽說過~如果有~獎勵金的計算跟失業己付一樣嗎~?希望有實地經驗的人給點意見~不過請不要直接貼文給我~我已經都看過所謂失業己付的申請方式及資格ㄌ~我想要請問的是如果在申請失業己付後~14天內自己找到工作ㄌ或~14天之後才找到工作~有無所謂的獎勵金
?
如何的計算方式?

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行政院勞委會在 民國940603日 勞保1字第 0940029183號函: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依勞委會940603函釋表示:只要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還能以原公司非自願失業資格,申請失業給付。所以你可以先去上班,如果覺得不適合只要在14天以內離職,你仍然可以以之前的非自願離職資格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如果你去上班後覺得可以適應該工作,只要工作及加保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津貼是按之前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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