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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21:57:46瀏覽154|回應0|推薦0 | |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後段規定,老年給付按退休前最近三年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 依勞保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可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也就是說男性滿60歲,勞保年資一年以上及女性滿55歲,勞保年資一年以上,都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但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時,申請人必須具備勞保身份才可以,如果男性滿60歲或女性滿55歲,勞保年資一年以上,申請老年給付時,不具備勞保身份是無法申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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