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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08:33:17瀏覽293|回應0|推薦0 | |
我記的法條似乎有規定一項;勞工發生交通意外事件..須於每日正常上下班途徑發生才可以...是不是另外有規定須於事故發生後30分鐘內報告是否有此條法規....不知是否可以順便提供法文告知呢...萬分感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勞工上、下班在「適當時間」,從住處到公司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視為職業傷害。當中並無規定需在30分鐘內報告,條文中「適當時間」,是指上、下班實際所花費的時間,而非固定某一時間。另外,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需沒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規定之情形,才能視為職業傷害;如果雇主沒有給勞工原有薪資,則勞工可依勞保條例第34、36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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