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任職從97年8月12日 至98年6月19日
我在98年6月19日時下班 雇主叫我面對面約談
叫我做到當日 ! 因為在前兩日 我在無塵室內 將pvc布
將它置於 鐵板燒 上3公分處 2~3 秒 而這行為隨後被廠務工
程師 !阻止 ,在19日當天下班 雇主就說 這已經為重大行為 !
也無法站在人情立場給予調職 ! 且說日後工作量也會
越來越小 ! 加上廠務工程師要求我離職 所以 我只能做到當日
不過當日雇主承諾會給予非自願離職書!!
公司是承包商算是小盤 大盤接下案子 廠務發給大盤 大盤分給
小盤該廠所有工程 不過都有抽錢就對了 ! !
公司是算天給薪的 一天是2千 ! 不過這是大盤給小盤的
所以像我 一天是1300 !有的人是1500 或是1700等等 ....
我們受到不景氣的影響 所以從12月份到5月份都有排假 !!
但是沒有簽同意書 ! 所以 每月薪資會不一定 !
員工 領薪的方式都是 每月薪資17280 勞保+健保是450
其它是現金領 不會出現在薪轉戶 !!
因為 我之前的薪資明細沒保留 所以我離職當日以貸款需要
整合為由需要薪資明細了 雇主於是補了6個月的明細給我 !
一月份 總工數9.5工 日薪1300 轉帳6900(預支-5000) 獎金無
實領薪資0 勞健保 -450 退休金1037
二月份 總工數25.5工 日薪1300 轉帳17280 獎金無
實領薪資15420 勞健保 -450 退休金1037
三月份 總工數23工 日薪1300 轉帳17280 獎金無
實領薪資12170 勞健保 -450 退休金1037
四月份 總工數20.5工 日薪1300 轉帳17280 獎金無
實領薪資8920 勞健保 -450 退休金1037
五月份 總工數14.5工 日薪1300 轉帳17280 獎金無
實領薪資1120 勞健保 -450 退休金1037
六月份 總工數14工 日薪1300 轉帳17280 獎金無
實領薪資470 勞健保 -450 退休金1037
薪資算法 = 日薪1300*工數-勞健保
雇主以太久 為由 所以只能補半年份 那我97年8~12月
算法都是一樣 ! 只是當時日薪為1200 !!
我一天上班9小時(含休息) 每週上班5天 週休或假日都放
六日加班為 1工 就是跟平日相同 ! 一天1300 !
加班三小時為 650(0.5工) 所以沒有所謂的1.33與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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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10日 雇主告訴我沒辦法開立非自願離職 !!
原因是 雇主高薪低報 聽說開立相關單位會查 !!
7/15 我去勞工局辦理調解 7/17日 我告訴雇主我去詢問過勞保
局,勞保局並不會查除非個人或團體申訴 !雇主並未給我明確答
案只說聽人說的也不知道我說的是否正確所以要親自再去確認
7/17當日並寄發存證信函給雇主 ! 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
7/21雇主收到並破口大罵等等!不過最後親口答應會開立非自願
離職書,隔日雇主告訴我查過條例就業服務法第33條需員工在職
前10內通報,雇主說如果開給我就是委造文書,並有被罰3萬的風
險,所以不開..並託人交付給我就職證明書;上面註明姓名職位身份
證字號等 任職時間任職從97年8月12日 至98年6月19日 以及開
立就職服務書日期98年7月22日 備註:第十二條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予以開除 !
看到這條真的傻眼 !一直到7月22日雙方電話通話都沒提到開除
我也說了!如果開除是不能領非自願離職書的,那當日也沒跟我說
開除只有說離職也沒任何手續或簽下任何文字! 雇主說:叫我當日
離開當然就是開除的意思,況且我也不適合,我說不適任也可以開
非自願離職,雇主說認識10幾年把你當朋友才想開給你的,沒想到
你會認為不是被開除,總之就是我不會開給你不然我也違法!!
補充7/17日 去勞保局 申訴高薪低報與提撥不足
7/30日 開調解會議 雇主沒來
8/24日 收到勞保申訴結案公文!! 看到更傻眼 !!
第一 台端97/8~98/6薪資核算,台端每月薪資不固定,於97/11~98/1
三個月平均薪資為141516,且於該單為應申報調整期前(98/8月底)
已退保及停繳,則該單位將台端投保薪資申報及勞工退休金提撥工
資17280並無不符
第二 依勞保條例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保薪資應按其
月薪總額,以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
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同條例第14條第2項,被
保險人之薪資,如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
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2月底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我來說明一下 !! 也就是說 雇主合法 合法原因1.我每月都是不固定
薪資(從97/12月開始雇主就宣布無薪排休,不過沒有簽同意書,在缺
工作之下,誰敢走加上我還有貸款,就算不走薪資也不高)原因2.於
97/11~98/1三個月平均薪資為141516 雇主調整薪資並沒通報而我
是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次月1日生效,所以勞保局抓調整後的前
三個月平均薪資.........
抱歉打了一大段!! 所以我的問題是 ..............我該怎麼辦 ?
1. 調解委員說 可以嘗試訴訟 因為就職書上面日期超過1個月 所以
跟法院主張開除無效,請求繼續工作權,那我應該是要工作權的機會
大一點還是,要求資遣費跟預告工資呢?那個機會大呢?(不想回去)
2.我一月到六月 薪資平均每月將近23000,可是以勞保局回覆以這
樣查法,真的高薪低報難道就真的合法化了?我該怎麼辦?
3.我不知道現在能主張什麼?弱勢就是弱勢?希望大家能給我點意見
面對雇主行徑,法律的處理真的很灰心,就當聊天也好希望大家給我
點幫助或是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