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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7 17:22:35瀏覽147|回應0|推薦0 | |
老丁年滿65歲開始領老年年金後死亡,請問老丁可否領5個月喪葬津貼?
國民年金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 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
國民年金法第39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 給付。
因為老丁已經年滿65歲所以不是國民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因此老丁死亡後無 法依國民年金法第39條規定,領取5個月喪葬津貼,不過老丁如果留有遺屬, 且遺屬符合國民年金法第40條請領規定,則老丁遺屬依國民年金法第42條規 定,可領取至少3000元的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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