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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未達一定之標準及身心障礙者,應負擔之保險費
2008/02/25 21:05:51瀏覽197|回應0|推薦0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未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1.5倍

0

直轄市:
 70%(786
元)

30%(337元)

35%(393元)

縣市:35%(393元)

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

0

直轄市:
 55%(618
元)

45%(505元)

27.5%(309元)

縣市:27.5%(309元)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1,123元);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身
心
障
礙
者

重度以上

100%(1,123元)

0

0

中度

70%(786元)

0

30%(337元)

輕度

27.5%(309元)

27.5%(309元)

45%(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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