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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7 21:41:08瀏覽216|回應0|推薦0 | |
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 三千元。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國民年金法第52條規定,本法施行時依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且 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於年滿65歲時,如為本法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 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 亡為止: 一、申領時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併計達6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於87年11月11日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 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參加本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年資 併計達6個月以上。
依國金法第30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是以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以如果沒有繳納國民年金保費,則無法領取老年年金給付。
依國金法第52條規定,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參加國保,在年滿65歲時,如果是國保被保險人且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可申請差額金3000元。也就是說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在年滿65歲時都可申請3000元差額金。
有繳納保險費: 差額金3,000元(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參加國民年金後,年滿65歲即可請領差額金每人每月3,000元)
未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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