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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5 23:23:48瀏覽97|回應0|推薦0 | |
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的勞工,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現在也開始領敬老 津貼,在國民年金開辦後敬老津貼停止發放,要改依國民年金的規定資格領 取,對於上述勞工可以繼續領敬老津貼?如果年滿65歲的勞工有市價500萬以 上的土地及房屋,可以繼續領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91 年1月1日 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1日止。
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本法施行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 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 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 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 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的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 住超過183日,如果沒有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的情形, 則可以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如果勞工所擁有市價500萬以上土地及房屋,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不是以市價來計算,而是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 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所以依上述方式計算後如果沒有超過500萬,則仍然可以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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