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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並非全年工作,其主張公司應發給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即屬無據
2015/03/14 10:35:13瀏覽1005|回應0|推薦0

案情摘要:

甲○○起訴主張:伊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受僱於金容公司擔任業務行銷處長一職,詎金容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竟通知伊,由原任業務行銷處長改聘為顧問,並將原月薪十一萬零七百五十元改為三萬元,原為繼續性工作,屬不定期勞動契約改為定期聘僱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止,因屬非法降調,且將勞動條件、薪資為不利之變更,欲藉此變相達到解僱伊之目的,為脫法之無效行為,伊原任業務行銷處長之勞動契約應仍有效存在,金容公司仍應依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受僱之勞動條件支薪,為此訴請給付已遲延之薪資卅三萬二千二百五十元、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之八十八年九月份至八十九年八月份(暫請求一年)之薪資一百卅二萬九千元,及八十八年度年終獎金十萬元、年終業績獎金廿四萬元,共二百萬零一千二百五十元,及附表所示金額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金容公司則以:伊錄聘甲○○擔任業務經理之職,甲○○並於同年六月一日起到職上班,然到職後未經伊允准,擅自要求公司同仁改稱其謂「業務行銷處長」,並逕自印製名片對外使用,經公司副總經理陳澄仁糾正,猶不聽且態度傲慢,又因陳副總勸其勿以公務電話(公司配發其使用之行動電話)私用,甲○○竟惱羞成怒,公然當眾在辦公室內,以三字經辱罵陳副總,並經常利用晨間會報時間,對其主管以言語做人身攻擊,利用職權洩露業務機密,故意挑撥同仁情感,嚴重影響主管之領導統御,暨公司上下團結之心。伊終止與甲○○業務經理之職務,改聘為公司顧問,自於法有據。況甲○○接獲伊之調整職務通知後,即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主動與伊辦妥離職手續後離職,於辦妥離職時起,即表示已主動終止與伊間之業務經理僱傭關係,則甲○○起訴請求給付比照其在任職業務經理時之薪津,顯於法無據,況請求未到之薪津更乏依據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高等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查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主張金容公司應發給年終獎金及年終業績獎金,並以二個月本薪計算,惟為金容公司所否認。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得請求發給獎金或紅利之要件為 (1)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2)須扣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 (3) 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經查金容公司雖不否認八十八年度有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及年終業績獎金,惟辯稱甲○○應舉證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要件,並證明其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及其請求之依據等語,經查甲○○確係八十八年五月三日被通知改聘為顧問,足見其八十八年度全年實際工作為五個月,並非全年工作,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況甲○○就金容公司於八十八年度營業年度終了結算,經扣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確有盈餘,及甲○○於八十八年度係全年工作,且無過失,而符合上開應給予獎金等要件,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僅因金容公司於八十八年曾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及年終業績獎金乙節,遽而主張其有權請求年終獎金或年終業績獎金。是甲○○主張金容公司應發給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即屬無據,自難准許。

結論:

勞工並非全年工作,其主張公司應發給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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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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