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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4 10:35:13瀏覽1005|回應0|推薦0 | |
案情摘要: 甲○○起訴主張:伊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受僱於金容公司擔任業務行銷處長一職,詎金容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竟通知伊,由原任業務行銷處長改聘為顧問,並將原月薪十一萬零七百五十元改為三萬元,原為繼續性工作,屬不定期勞動契約改為定期聘僱至 金容公司則以:伊錄聘甲○○擔任業務經理之職,甲○○並於同年 以下節錄高等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查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主張金容公司應發給年終獎金及年終業績獎金,並以二個月本薪計算,惟為金容公司所否認。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得請求發給獎金或紅利之要件為 (1)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2)須扣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 (3) 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經查金容公司雖不否認八十八年度有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及年終業績獎金,惟辯稱甲○○應舉證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要件,並證明其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及其請求之依據等語,經查甲○○確係八十八年五月三日被通知改聘為顧問,足見其八十八年度全年實際工作為五個月,並非全年工作,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況甲○○就金容公司於八十八年度營業年度終了結算,經扣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確有盈餘,及甲○○於八十八年度係全年工作,且無過失,而符合上開應給予獎金等要件,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僅因金容公司於八十八年曾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及年終業績獎金乙節,遽而主張其有權請求年終獎金或年終業績獎金。是甲○○主張金容公司應發給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即屬無據,自難准許。 結論: 勞工並非全年工作,其主張公司應發給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即屬無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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