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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合意以勞工退休之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除該契約無效或經合法撤銷外,自應從其約定
2015/02/17 18:10:46瀏覽255|回應0|推薦0

案情摘要:

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自民國六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在被上訴人公司任職,八十七年
十二月間被上訴人以公司組織重整為由,要求伊須就「降職降薪」及「提前退休」
二方案中選擇其一,迫使伊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前退休。伊工作年資為二十二
年七個月,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新台幣(以下同)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五元,
依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之月薪四十個月計算,退休金為五百六十六萬一千八百元。因
被上訴人未將業務獎金及未休年假折算工資計入,僅給付伊四百十七萬五千四百四
十七元,不足一百五十九萬五千一百一十三元,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上訴人應於伊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等情,求為命被上
訴人如數給付及加計自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不符勞基法所定之退休條件,兩造係合意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由伊公司依優惠方案給付「離職金」予上訴人,伊公司並未同意按勞基法規定支
付上訴人退休金;且業務獎金、特別休假不休假工資亦非經常性給與等語,資為抗
辯。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按勞工不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勞工自請退休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雇主強制退休之情形,而勞雇雙方合意以勞工退休之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並就其退休金之給付予以約定者,係勞雇雙方以契約行為終止原勞動契約,除該契約無效或經合法撤銷外,自應從其約定

結論:

勞雇雙方合意以勞工退休之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除該契約無效或經合法撤銷外,自應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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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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