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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5 15:29:33瀏覽201|回應0|推薦0 | |
案情摘要: 被上訴人主張:伊於
,至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訴人以公司營運不佳,將伊資遣,給付資遣費新
台幣(下同)八萬元,惟隨即與伊約定,以臨時工按月計酬方式,繼續僱用伊,至
六十二萬元扣除原先領取之資遣費八萬元,上訴人尚應給付五十四萬元,嗣於原審
擴張聲明請求再給付九萬五千一百十六元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請求中關於二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及其利息部分,業
經原審於前次判決中駁回上訴人對第一審所為命伊給付之上訴確定)。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七十四年底資遣,已終止勞資關係。嗣後雖以臨時工僱用
,係另一僱傭關係,年資應另行起算。
法定退休年資,不得請求退休金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被上訴人主張六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任職上訴人公司作業員,至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訴人以公司營運不佳資遣伊,領取八萬元資遣費,隨即由上訴人以臨時工按日計酬方式繼續僱用,迄 結論: 公司以虧損為由資遣,旋即以臨時工按日計酬繼續僱用,至受僱人自請退休離職止,前後合併計算,已工作十五年又三個月,受僱人請求退休金,即無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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