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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即應整體適用其規定,不容將之割裂,僅擇部分予以適用
2015/02/14 11:20:49瀏覽142|回應0|推薦0

案情摘要: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均係受雇於上訴人之員工,分別於如附表一「退休日期」欄所
示之日期退休。詎上訴人在計付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之日平均工資時,未將伊等退
休當月之節料獎金及全勤獎金列入計算,致短付如附表二「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短
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上訴人在計付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之月平均工資時,未
將伊等退休前六個月之節料獎金及上開短付之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列入計算,致短
少如附表二「退休金短付金額」欄及「退休補償金短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等情。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上訴人之職員人事管理規則 (下稱人事規則 )第七十五條
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伊等如附表二「請求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 (即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短付金額、退休金短付金額及退休補償金短付金額
之總和 ),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上訴人則以:伊所定之「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員工之季節節約燃料物料獎金辦
法」(下稱節料獎金辦法)第三條,已記載節料獎金不計入退休金計給之,該辦法
屬工作規則,兩造應受拘束。且伊於人事規則第七十五條第六項規定,除給付退休
金外,另按退休人員服務年資給與退休補償金,以彌補節料獎金未能計入平均工資
核算退休金之差額,被上訴人已領退休補償金,不得再請求以節料獎金計入平均工
資計算退休金。再者,伊核發退休金與被上訴人時,已將全勤獎金計入退休前六個
月之平均工資之中,且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亦同計入平均工資,如再將全勤獎金計
入特別休假未休假薪資之中作為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即為重複計算等語,資為
抗辯。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退休金給與標準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訂定之最低標準,故事業單位自行訂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優於該規定者,自應從其所定。惟如認事業單位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即應整體適用其規定,不容將之割裂,僅擇部分予以適用。故如認上訴人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即應一體適用上開人事規則及節料獎金辦法之規定。乃原審一方面認被上訴人得依上開人事規則之規定領取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一方面又排除適用上開節料獎金辦法之規定,將節料獎金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被上訴人之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不無可議。

結論:

公司所定退休金給與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即應整體適用其規定,不容將之割裂,僅擇部分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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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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