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保險人黃歲松分別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投保被告公司
之真情一○一終身壽險,保險金額三百萬元,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投
保被告公司之國泰定期保險,保險金額五百萬元,受益人均為原告,嗣訴外
人黃歲松於九十年三月四日遭發現於自宅床上死亡,死亡原因為心因性猝死
,原告為本件前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爰依保險契約約定及保險法第一百零
一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保險金八百萬元及自黃歲松死亡翌日即九十年
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以訴外人黃歲松於投保前明知自己有酒癮、酗酒並有胃潰瘍疾病,但
於投保時,對被告書面詢問過去一年有無由酒精成癮、胃潰瘍,竟答否,故
被告以其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自無理賠義務,退步言之,訴外人黃歲
松屢因喝酒跌倒受傷,仍繼續飲酒,而酒精中毒足以死亡,為一般人所知悉
,其患病仍然飲用,當係有死亡結果亦無所謂之意,與故意相同,被告仍可
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拒絕理賠等語置辯。
以下節錄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黃歲松因酒後不適而送急診,另南門綜合醫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病歷,其
急診室護理記錄記載,黃歲松係因喝酒跌入水溝,被人救起送急診,訴外人
黃歲松並於省立新竹醫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診斷出食道潰瘍,八十八年
八月二十日診斷出胃潰瘍,依醫學常識,酒精會造成人體消化性潰瘍,故訴
外人黃歲松之胃潰瘍應係酒精長期所致等語,惟胃潰瘍之成因有多種,被告
並未舉證證明訴外人黃歲松胃潰瘍之發生係由酒精濫用成癮所致,故尚難謂
訴外人黃歲松未於壽險要保書中被保險人告知書及聲明事項過去一年是否曾
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而接受醫生治療、診療及用藥,勾選「否」,即違
反告知義務,至訴外人黃歲松雖於壽險要保書中被保險人告知書及聲明事項
過去一年是否曾因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而接受醫生治療、診療
及用藥,勾選「否」,惟訴外人黃歲松之死亡原因係心因性猝死,其死亡之
原因與原告未說明之事實即胃潰瘍並無因果關係,故被告以原告違反據實說
明義務為由解除系爭保險契約,即屬無據,被告解除契約既不合法,因此不
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
情形有四:(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三)
被保險人因拒捕致死。(四)被保險人因越獄致死。故被告不得單以訴外人
黃歲松生前有飲酒之事實,即認定訴外人黃歲松有使保險事故發生之故意,
此外被告復無法舉證證明訴外人黃歲松有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之行為,是原
告抗辯可依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主張免責等語,即不可採。
結論:
被保險人投保前,酗酒並有胃潰瘍疾病均未告知,4個月後因心因性猝死,因
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應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