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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鄭捷死刑定讞:一個事件之兩個角度與三個期待
2016/04/23 08:54:59瀏覽2494|回應4|推薦8

轟動一時的捷運殺人事件終於在某個程度上有了某種落幕:台灣最高法院判定鄭捷死刑定讞,也就是正常狀況下不會再有上訴等過程,於法院攻防可以說至此塵埃落幕。

但自鄭捷事件開始,台灣社會關於死刑廢存的爭議就不斷,簡單來說,就是廢死與維持死刑的兩個選擇持續觀念上的鬥爭。廢死相關角度多認為,根據歐洲等多已開發國家的數據顯示,無死刑也不會提升犯罪率,所以死刑並不能有效遏止犯罪,以暴制暴也如當初殺人般違反個人意願,更僅為滿足他人的心理狀態爾,所以並非一個能稱為文明的解決方案,更容易成為當權者的工具,造成錯誤判決或特定鬥爭下的犧牲品。

支持死刑方多等認為,以北歐諸國為廢死案例不可取,有誤導因果且雞生蛋蛋生雞之嫌,且死刑嚇阻力明顯存在,經由合理的蒐證與審判下,亦能排除特定少數的不得已案例,而依然判斷需處以死刑者,必然是需永遠與社會隔絕者。同時這也是一個無可取代、終極的對等審判(以謀殺罪論),人類社會不應為有明確事證與判定需永遠與人類社會隔絕者,提供相對應的生存需求與保護,所以死刑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以上就是對於死刑的兩個角度。於言論自由的邏輯上,兩者均有充分表述的自由。而事實上,全球確有廢除死刑的傾向,但台灣是維持著死刑的運作,只是相對降低相關比例。至於在觀念之間,言論上的碰撞,妖魔化對方的角度與水平,則幾乎成為台灣人民表述意見的常態。而真正讓鄭捷一案判決落實的,則是相當程度是對應死刑爭議的產物,而有最必然也最合理的結論。

相當戲劇化的一點:判定死刑定獻者,即為著名的廢死先驅者黃瑞華法官。

在訴說感想之前,我先表達我對於死刑廢存的既定思考。我曾於愚見:〈首先,為小妹哀悼;再來,討論廢死〉中表述,對於死刑,我唯一的考量點在於實質的功用上,也就是故意謀殺率的遏阻上。我的思考不包含滿足任何形式的主觀正義與價值,只在乎實質功用。關於這點,廢死者提出的北歐數據,其實並無任何代表意義,因為先不論衝動型或特定精神狀態患者,故意謀殺罪的發生率關乎人文上的平均素質,北歐無論人文或發展,甚至於外的大環境滿足,本身就明確有其優勢,而廢除死刑,也是因為在這環境中,此項目的刑法並未能發揮最大作用,也就相對選擇滿足人民的價值觀。

但我認為台灣應該參考的,是經濟與人文發展近似於台灣而有廢死者,於廢死前後,故意謀殺犯罪率的數值變化。我這邊所看到的數據,無論是南非,還是巴西,這一類於發展中邁向已開發的黃金國度,其廢死前後的故意謀殺犯罪率,竟達8~11倍之多(請自行蒐尋查閱),也就是當廢死一付諸執行,其刻意殺害案件,可以潰堤般的倍率形容。請注意,是廢死後的一年,隨即爆增相關數字。所以以我的角度來說,台灣目前的人文與環境發展現況,遠遠不足以運作廢死相關動作,因其實質防治力經驗證依然相對明確。

或許有人會說,南非巴西的人文環境也跟台灣差異甚大云云,而我會回答,北歐相關的人文與環境,絕對會比經貿發展程度相近於台灣的兩國,來的差異更大,其數據更相對不可信。

所以說回來,這次判決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判決者本為廢死支持者,而其能基於尊重台灣法律現況,以及台灣人文現況,根據既有的共識,以專業優先,判定鄭捷死刑,此乃台灣近期難得的專業展現。

請注意,並非因為判死而專業,而是其能區分自身理念目標,與客觀事實上的必需,做出相對應的客觀判決,所以專業。

無論廢死或支持死刑者,均有權也有自由發聲,表達自己意見,但台灣現況,常常會把自己的目標與理念,做為既存事實,並且主觀認定其為事實而行事,此為一不可取。在任何辯論之上,與行事原則,均應以事實做為平台來進行交鋒與行事。

其二,就是對不同意見的妖魔化。無論死刑或廢死,在小燈泡事件爭議提升至極致,無論是對於其母親的思考邏輯角度,還是對相對堅持死刑者,其人身攻擊與無限上綱均不可理喻。任何人均有權表達其思考意見,而並無人能否定其出發點的正義性,這是一個需要相互尊重的時機點:而這是基於對事情的看法之上。

但相對來說,無論其母親,也就是小燈泡的家屬,還是相對憤慨的網友,無論親疏,都無權改變現實法律上的進行原則,以及犯案或精神病與否的客觀事實。他們有權發表意見,但無人有權直接因為受害者相關與否,改變法律上的原則。所以無論是親屬,或是鄉民,均可以發表一己之見,相互支持,但無權代表小燈泡,以及正在運作的法律現實。

有效的理念運作,應是在事實基礎之上,朝向自身的理念目標,建構實質能踏上的改造階梯,並非一相情願的認定其已經存在,或是認為自己可以代表特定人群。理想,是必須基於事實,以及僅能代表自身而去凝聚共識以求運行的。

黃瑞華法官做了一個很好的示範。她有著明確的自身理念,也有推行的動作,以及步驟,但她同時理解現實與法律的客觀狀況,以及她自身的專業職責所在,但相對於此,並非她否定她的理念,而僅為作到工作上應盡的專業,而基於現實的必需。由於與其理念相左,更能展現其專業上的公正性,所以讓人欽佩。

台灣近年來,多因主觀、情緒與自身理念,去扭曲事實,去否定、妖魔化相對思考,否定現實的狀況,也因此,國際上,台灣人民越來越與國際現實脫節,而更無步驟規畫去達成主觀上的期待;社會上,基於各自認定的不同事實,去否定相對的觀點與存在,讓社會越形對立,但無所謂有基於事實的一個平台取得辯論的空間;人文上,各自認定自己的角度是絕對正義,以至於無論政治、商業與生活上,並無一個相互緩衝的共識與觀點,取得調和,反之各行各路,如企業本已銳化與失衡的僱傭關係,僅強化現有的不平衡與不滿,並無一個有效的抒發口與實質解決的結合點。

人類社會原本就是於各種理念,交互碰撞出來的產物,但期能推行,必須是基於面對現況以及客觀共識上,區分理想與現實,才會有所交集。我對台灣的三個期待,也就是因此案而生:

當有面牆在你面前,你假裝牆不存在而走過去,只會頭破血流。

只有當你知道有面牆在你面前,知道多高,多寬,多厚,而你知道自己的方向與目標,也知道必須要面對這現實的時候,你才能決定要翻,要繞,還是要拆。

無論你否定,假裝,甚至惱羞成怒,都無助於解決這個現實狀況,只有了解現實,才能解決現實。

共勉之。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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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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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00:22

個人淺薄的想法!殺人者~死

弱勢就該死嗎?我走在路上無故被殺

是那條法律或是規則說我該死?

換個方式想!是否我單身活到6070歲 

去殺個人給政府養就好!反正我無牽無掛~講人權咩

總比去當流浪漢好多了!還可以吃得飽穿得暖

黑夜白月(godevil0712) 於 2016-04-25 04:49 回覆:

閣下的想法自然是當下最主流的思考,而廢死者支持的則是相對的,凡為人就不該殺的極致道德主義:即使他本身存在就有危險,也應有"萬一他不會殺人"的可能性。

這確實道德邏輯上無法區分對錯,因為總是可以質疑執行殺人者的立場與權力,所以愚見在本案僅就法官於其專業/理念上的區分,做出這麼一個反台灣性格的決定,這是無分支持與反對死刑,僅就區分想法與專業的角度。

但愚見本身,則為純粹的功能而非道德判定者。這可以從1.2F與先前所書之愚作得知,我支持的是客觀上能達成抑制殺人犯罪功用的存在。當然我也不會否定可能有比死刑更有效的判決的存在,但於我的立場,這必須提出相對驗證/數據/證據方能成立,目前我所見的,多如1.2F所提出,單就主觀表示有無效果,且證據並無實質邏輯連結,或均為相對於已開發國家已廢死的絕對數值,而無執行死刑或公布廢死前後的明確相對數據。

而就我看到的死刑廢止後,或死刑執行與謀殺犯罪率的相對數據來說,明顯的對人類社會來說死刑有其抑制作用。所以更能證實廢死或替代法案能更有優勢的謀殺預防率之前,我本身並不會改變對死刑與否的立場與角度。

但各人重點不同,台灣社會於社會發言與辯論階段,均應尊重相對觀點,或許有人認為終極道德比法令功用更重要,或單純的群眾期待功能更甚之,因為立足點不同,所以僅能異中求同,尊重彼此。


阿大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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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4 12:15

黃瑞華法官做出死刑判決理由, 是鄭捷已無"教化"之可能, 在這點上,國內廢死及反廢死雙方都較少著墨

目前國際趨勢皆認為將犯人關在監獄, 重點在於"教化", 而非"懲罰".

故"教化"主要功能有二

1. 讓犯人洗心革面

2. 出獄後能融入社會生活

所以理論上, 一個殺了十個人的兇手, 若"教化"成功, 一年後即可出獄.但一個頑劣的竊賊, 可能關了十年還是走不出監獄大門

不過理論歸理論, 實務上獄政仍不脫"替被害者揮拳"的正義報復者角色. 所以縱使實施廢死的國家, 殺十個人的刑期絕對要比單純的竊賊長得多.

只不過, 目前社會脈動變化快速, 一個人在監獄待個三、四十年後, 他們還能適應外面社會的生活嗎?

電影"刺激1995"片中關押多年的重刑犯, 因出獄後無法適應外面社會生活, 而選擇自殺輕生的情節, 值得我們深恩:

> 將一個人長期關在監獄裏, 當其喪失外在社會生活能力後, 再將其丟出監獄, 任其自生自滅, 與死刑相比, 這真得是比較"人道"的行為嗎?

黑夜白月(godevil0712) 於 2016-04-25 04:32 回覆:

感謝補充,不過是感謝於"教化可能"是廢死相關的立場,這點是我並未在文中論及廢死的論點。但實際上新聞稿所描述為:
教化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刑罰執行目的,非死刑刑罰之目的。當罪行與罪責均達「最嚴重」程度,若非科以最重之刑(於本案言,係指死刑),將無法使其罪責與刑罰相符,實現個案審判所欲追求之分配正義,及符合社會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判處死刑為無可迴避之選擇

所以並非她認為鄭捷已經無法教化,而是客觀上鄭捷所犯之罪的刑責已經是死刑水平,所以以當下的法律來說,並沒有考量他可以教化與否的空間。

這看起來也有點雞生蛋蛋生雞,但務必弄清。

為了證明我不是抬槓(笑)附上新聞稿:

http://udn.com/news/story/2/1646534-%E9%84%AD%E6%8D%B7%E5%88%A4%E6%AD%BB%E5%AE%9A%E8%AE%9E-%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5%85%AC%E5%B8%83%E7%90%86%E7%94%B1

最後,這無關支持廢死與否,純粹滿足大眾心情的法令(也就是大眾道德影響法律),確實令人遺憾,但以我目前所知所得的資訊,姑且不論少數特例,死刑存在與執行確實有其數據上的遏止力(請參考文中論述與1.2F的驗證)。單就功能性來說,目前尚無法說服我死刑不存在其功能價值。

至於對死囚的釋放道德,則非這主題上我繼續延伸思考的範圍了,即使有,對我來說應該也是對社會上的客觀功能性的驗證。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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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4 11:20
①一個醫師看到這兩種藥物的致死率越拉越開,
卻面不改色繼續選擇病人致死率高的藥物,有沒有道德問題?
會不會被社會譴責?

②美國的廢不廢死的州,他們的謀殺率這原本殺人率相近,為何拉開?

③既然廢死無嚇阻作用,為何這些州廢死不飆升?

④版主認不認為香港比南非更像臺灣?
版主可以看看下面這段視頻裡面所論證的數據,
尤其是香港在五十年前廢死後,
其前後的謀殺率的變化!

https://youtu.be/7TaVtE3iy98


⑤死刑嚇阻了誰?
殺了雞可以儆猴,
殺了老鼠可以儆老鼠嗎?
真的具有嚇阻作用嗎?

請問吳新華被判十個死刑槍斃,
嚇阻了陳進興嗎?
陳進興被判三個死刑槍,
又斃嚇阻了鄭捷了嗎?

鄭捷之所以要一口氣殺那麼多人,
不正是為了確保不敢自殺的自己,
一定會被判死刑嗎?
黑夜白月(godevil0712) 於 2016-04-25 04:17 回覆:

雖然之前已經說本偏重點並非廢死與否的本身,但依然就你提出的質問回答。

你的所有提問之預設基礎,都是建構在自己觀點之上的主觀結論,並不適合科學辯論與驗證過程:

1.你的比喻來自於你論點之主觀功能優劣,你之前與之後的論點均未能證實之。且比喻並不適合做為驗證科學結論上的證據,請提供能證實觀點之證據以讓你的提問邏輯化,並請注意證據之邏輯性。

比如我用狼與羊比喻兩性角度,由於男女並非狼與羊,且純粹主觀優劣,此類比喻並不適於論證。

2.根據您提供的圖片顯示,兩者並未拉開。且僅根據人文發展而有自然變化,最後一年反顯示是兩者接近的:死刑執行區域謀殺率下降,廢死上升。與你的論點不符,未能證實您的論點。

3.同前,您的論證無關有無嚇阻作用,未能達成您的結論。主觀結論不適合做為驗證過程。

4.請注意,香港是1993年方明文廢死,而無實質死刑動作則前列之30年,請勿誤導廢死頒發時間點之曲線影響所代表的意義。同時請參考香港1993年後數年的殺人犯罪率,明顯的相對提升,而後並不衝突我先前所提之相對於人文發展之壓制。

5.以上數點你均未能證實你論點之優勢,請提出後方做出優劣之界定,於我所參考之數據與提出之證據,死刑廢止後明顯有上揚甚至倍化的趨勢。且既然您提出了美國的數據,這邊我也提供一個死刑執行密度反映即時謀殺犯罪率之數據。

USDP

我想結果不言而喻,我提供的證據更能顯示死刑,尤其是執行當下,對相對謀殺犯罪率確實有明顯抑制功用。另,刑法的工用是相對於比例上,而非僅以少部分特例來做為證據驗證。如果法令於少數特例有所不及處,則應以特例視之,而非因噎廢食,忽略其必然作用。

當然,如果有相對於這些論點更能描述廢死的功能性,也歡迎您繼續提出,但愚見依然建議,直接就具體廢死頒布前後的落差性,了解其抑制與功能性。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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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死刑不能說是抱殘守缺,而是選擇讓自己曝露到高一點殺人率的社會,如此而已。有人選擇吸毒,有人選擇上吊,有人選擇跳樓,這些都是個人的選擇自由!只能尊重!
2016/04/23 10:56

①美國杜魯門總統丟兩顆原子彈給日本,送蔣介石給臺灣!
②228事件國民黨警備司令柯遠芬説:『寧可枉殺99個,只要殺死1個真的就可以!』
③中正廟牌樓正名先總統石崗一郎紀念歌收尾:『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④如果你是公務員,那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死政府囉
黑夜白月(godevil0712) 於 2016-04-23 12:28 回覆:

雖然本篇重點在於基於理念與現實之間的選擇,但這邊就您的看法提出相對意見。

相對的如您提出美國有執行死刑與否的州別犯罪數據,我想只能證明"無死刑的州別本身為犯罪率較低的州省",也可證明在美國各州立法死刑與否,是根據自身的需求的:尤其是謀殺犯罪率相對高的州別。

其邏輯並無法證明:廢除死刑後的謀殺犯罪率更低。

愚見相信的數據,是:

A,原本無廢死,廢死後的前後殺人犯罪率比 

B,開發程度近似於台灣的區域

南非

1991即為南非廢死後的那年,數據顯示殺人犯罪率明確飆升,而巴西也有類似數據,證實於開發中與已開發之間的國度,死刑確實有抑制犯罪的功能。

或許,廢死可以是個選項,但以我的觀點,必須是在相對人文能滿足對應條件的時候。運用滿足自我、單一角度的資訊,反而會造成更多生命財產的損失,這是廢死聯盟除了道德邏輯上,數據邏輯未能服人的重要原因。

註:後可見南非殺人犯罪率逐年下滑,相較於原本死刑存在時的犯罪率與91年猛爆性發展,與其主觀解釋為無死刑慢慢教化人民,還不如解釋為廢死讓殺人犯罪率最大化後,後根據人文環境正向發展、而隨之逐年降低案發比。其因果性不能反論言之。

https://www.issafrica.org/pubs/CrimeQ/No.7/Thomso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