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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外洩問題
2015/02/06 14:16:04瀏覽11191|回應1|推薦15

公文外洩問題

  日前,網路瘋傳柯市長批示的公文,引發外界議論。本人也以「不要惹我生氣」為題(註一)發表看法;另有媒體關注公文外洩問題,主張應處分洩漏公文的公務員。隨後,市政府發布新聞,認為該公務員並無惡意,且屬無機密性公文,已交相關單位檢討,市長裁示:「不必特別議處」。

  公務員因掌握公權力,較業界從業人員有更多限制;違反者,亦須接受較嚴厲之處分。前述公文外洩情事,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及第20條:「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之規定,該公務員至少須接受「記過」之處分。

  公務員對於公文可否洩露?並不以「機密等級」為要件。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去(103)年,九合一選舉前,曾有屏東縣政府承辦人將食藥署稽查文件,洩露給頂新公司知曉(註二),雖也是無機密性公文,但必須接受檢察官調查,或許還會被法院判決有罪。若相較與前述公文外洩乙案,性質類似,差別頗鉅。

  隨著科技進步,任何人要將正在辦理的公文拍攝外洩,既簡單、又迅速。從媒體附圖來看,網路瘋傳柯市長批示的公文,應該是使用手機拍攝,並立即利用「LINE」傳輸出去。既有方便洩露的工具,相關制度及觀念亦應隨之改變,審視《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一般保密」11項規定,雖行之久遠,至今仍能適用,只是必須加強公務員保密觀念而已。所以,期待各級機關應該利用時機,向所屬人員重申該「一般保密」之規定。

  近年來,社會對公務員有諸多誤解,也有若干惡意攻訐情事。期望所有公務員應該體認社會的變遷,作好份內工作,不要因為有意或無意的疏失,而被視為「螺絲鬆了」,以至於影響公務員形象。

 

註一:參閱【文書作業問題/不要惹我生氣】乙文。

註二:參閱【文書作業問題/文書保密非以加密為要件】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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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2073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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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5/03/13 16:03

夏老師

請問撰寫公文時

可以用粗體字將重點標註出來嗎

(dianthus.tw@yahoo.com.tw)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03-14 13:18 回覆:

文書手冊有規定,文內重要部分,得加以標識,以利長官閱讀.以前大都使用紅藍鉛筆在旁劃線,所提用粗體字將重點標註,等同紅藍鉛筆劃線一樣.所以,不僅可以,而且還應該鼔勵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