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老師您好
您以前有關第二、三人稱用語的說明如下:
「陳經理OO和經理陳OO」的差別,不是職位的高低,而是稱謂序列的差別,「經理陳OO」是用在第三人稱,「陳經理OO」是用在第二人稱。例如:某公會要求貴公司推薦00年度優秀從業人員,貴公司行文給公會時,便可寫:「推薦本公司經理陳OO為00年度優秀從業人員。」(註:第三人稱)一旦陳OO被選上了,公司行文陳OO前去領獎時,通知陳OO時,受文者便須用「受文者:陳經理OO」(註:第二人稱)。
惟查114年9月1日版行政院「文書處理相關釋例」對間接稱謂用語如下,是否放寬了對第三人稱用語規定?另請教第二人稱以往使用「姓+職銜+名」,雖較無疑義,但有無相關依據或規定?是否亦可用「姓名+職銜」?
(114.8.18)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18 點第 4 款第 1 目有關間接稱謂用語之規定,對職員稱「職銜」。有關所詢簽、稿之內容間接提及職員之稱謂用語,可依上開規定使用「姓+職銜+名」、「職銜+姓名」或「姓名+職銜」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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