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老師您好
近來對於建議主管同意某事一詞有所疑惑,在這種情境可以使用「建請」二字嗎?
請教有關"另外"及"另"用語的位置問題。
以前長官要求上述二用語不得放在句首及標號的後面(如二、另外,......或三、另......等),但近期公文常見類此用法,因查無具體的規範,爰請惠予釋疑,是否有相關的語法規定或慣例,謝謝。
另、另外、至於、又、惟…等,都是屬於連接詞。既然是連接詞,前面應有一段話,意思才能完整,也才能符合《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部落格內有一篇《連接詞不宜作為起首》有詳細說明,請前往參考!你的長官能有如此要求,本人表示肯定。
老師好
請問機關開立自行收納收據算是公文書的一種嗎?
煩請老師釋疑
想請教有關時間的寫法,在開會通知單裡都須寫明開會的時間,
如下午2點鐘開會,該寫為下午2時? 下午14時? 下午2:00 或 下午14:00?
請問這4種寫法,是否都可使用?
謝謝。
老師您好
請問本機關同仁在討論案件涉及上級機關或會議紀錄引據上級機關相關釋例,應如何稱呼上級機關?
例如: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同仁間口語化稱呼或於會議紀錄提及上級機關時,應以[本署]或[署本部]稱呼?
請老師協助釋疑 謝謝
夏老師,您好
請問夾註號內是否可以再使用夾註號?
例如:OOOOOO購案(第5(末)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