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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22:41:06瀏覽190676|回應10|推薦0 | |
期望語 公文裡,有一個特別的用語,稱為「期望語」,是發文者對受文者表示期望(目的)的一種用語。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對於「期望語」的規定,計有2處: 一、第18點第3項: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第19點第3項第2款第3目: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 第18點第3項,乃由「請」及「希」組合「鑒核」、「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及「轉行照辦」等而成,例如:「請核示」、「請查照」、「希照辦」……等,即組成的「期望語」。 至於第19點第3項第2款第3目,所提:「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表示前述所組成的「期望語」,是為「概括之期望語」,至於是否有其他性質的「期望語」?《文書處理手冊》並未敘明,公務機關也鮮有提及。 任職之初,有長官指導說,「期望語」有兩種:一為「概括性期望語」;一為「描述性期望語」,兩者擇一而用;如用「概括性期望語」,可以清楚表達發文者期望時,則用之;否則,以使用「描述性期望語」為宜。例如:《文書處理手冊》所提供的範例(註),「主旨」之末「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照辦」,便是「描述性期望語」,惟可用「概括性期望語」-「請轉行照辦」取代。再如:「請轉知所屬同仁照辦,請查照。」其中「請轉知所屬同仁照辦」為「描述性期望語」;「請查照」為「概括性期望語」,兩者擇一而用,不必混合使用。 除前述所稱組成的「期望語」外,尚有不少用途有別的「期望語」,茲舉數則,分述如下: 1、請釋示:請上級機關針對某項規定加以解釋。 2、請核准施行:某項規定請上級機關准施,俾便實施。 3、請惠允見復:請平級機關針對某項事務予以同意,並請將結果回復。 4、請鑒察:將辦理情形簽報長官瞭解。 5、請鈞閱、請核閱:檢陳資料提供長官察閱使用。 6、請鈞參:檢陳資料提供長官參考。 7、請卓參:檢送資料提供平行機關或職位相當的同仁參考。 總之,「期望語」必須視行文對象及希求情形,採用適當的用語,不必過份謙卑,也不能顯得傲慢,要恰如其份。 註:請見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99年3月版)第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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