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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22:35:45瀏覽16784|回應0|推薦0 | |
描述性期望語 有人問:「主旨一定要用『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期望語嗎?」答以:「要表達期望,但未必要用概括性期望語。」 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既要行文,當然要向對方,表達「作什麼」的期望。惟期望語不是只有概括性期望語而已,還有描述性期望語。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期望語的用法,只在第19點第3項提到:「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於「描述性期望語」則無相關規定,以至於本人講解時,有人說:「很慚愧!幹一輩子公務員,第一次聽到『描述性期望語』。」 本人有幸,在任職之初,遇到一位精通公文的長官,他說:期望語有「概括性期望語」及「描述性期望語」兩種;如用「概括性期望語」,可以清楚表達期望時,則用之;否則,以使用「描述性期望語」為宜。例如:《文書處理手冊》範例(註一),「主旨」之末「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照辦」,便是「描述性期望語」,惟可用「請轉行照辦」(概括性期望語)取代。再如:「請轉知所屬同仁照辦,請查照。」其中「請轉知所屬同仁照辦」為「描述性期望語」;「請查照」為「概括性期望語」,兩者擇一即可。 有網友提問,可否在「描述性期望語」之後,再加「概括性期望語」?答以:「不是不可以,只是有些多餘而已,且有違主旨精要之旨意。」尤其,概括性期望語有上、平、下之分,例如:「請核示」、「請鑒核」,用在上行文;「請查照」、「請備查」,用在平行文;「請照辦」、「希轉行辦理」,用在下行文,要妥適使用,才不致貽笑大方。 有些公文,特別是通函,很難斷定公文屬性。例如:內政部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函,究屬平行文還是下行文,要用「請查照」還是「請照辦」?很難說清楚!即以101年高考公文試題為例(註二),教育部致各縣市政府函,雖可視為「下行文」;但以台灣政治生態而言,視為「平行文」,也不為過,若不用「概括性期望語」,設法使用「描述性期望語」,則可避免錯用。 總之,主旨要有期望之表示,但究竟使用「概括性期望語」,還是使用「描述性期望語」,當視情況而定,要能靈活運用。 註一:參見《文書處理手冊》附錄6。 註二:參見【公文範例/101年高考】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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