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的用法 「依據」二字,普遍被應用,可當名詞也可當動詞。當名詞時,沒有屬性,不生困擾;當動詞時,有上、平、下之屬性,容易混淆。 當名詞的「依據」,除用作「公告」的段名外,常用在「以為……之依據。」當動詞的「依據」,常作為「引述語」(註一),係指依照下級(平行)機關的公文而為之處理。 作為「引述語」的「依據」,亦可拆為「依」與「據」兩個字。「依」字屬於中性,使用極廣;《文書處理手冊》單獨使用「依」字,就高達75處以上,例如:「依分層負責之規定核決」、「依法准駁」、「依其他機關來文建議」……等。至於「據」字,單獨使用不多,大都與「依」連成「依據」二字,但不適於引述上級機關的公文。另為符合公文從簡原則,「依據」亦可簡化為「依」字。 《文書處理手冊》對「引述語」並無規定,也沒有任何敘述,只在民國62年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時,表示:「奉」、「准」、「據」等引述語,儘量少用。雖說少用,但實務上應用不少。「奉」、「准」、「據」都是用在引述他機關之公文,「奉」字對上級;「准」字對平行;「據」字對下級。惟「准」字,稍見官僚氣息,近日都以「據」字取代。 另外,「奉」字有接受及獻上兩個相反的意思(註二),前者如:「奉派參加」、「如奉核可」、「奉交下」、「奉准有案」……等;後者如:「特先奉復」、「專函奉賀」、「謹奉上」……等,。如果無法分辨「奉」、「准」、「據」的屬性,改用「依」字,可免誤用。 上課時,有人提問,特予詳細說明,分享網友。
註一:參見【公文用語/引述語】乙文。 註二:參見【公文用字/奉字釋析】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