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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見「無保請回」
2014/03/27 15:35:07瀏覽12143|回應2|推薦4

樂見「無保請回」new

  據報載,清大研究生魏揚被控帶頭攻占行政院,北院以「沒有積極事證」為由,裁定「無保請回」。(註一)

  乍見標題,或許以為本人支持反服貿。其實,服貿牽涉層面太廣,非專家所能深入了解。對於未知之事,本人多採保留態度!其中,所要關注者:法院居然不用多年前所慣用的「飭回」,而用「請回」二字,是為本人所樂見。

  民國62年,為澈底擺脫陳舊落伍的程式及用語,行政院推動一次公文改革,在「公文用語」部分,規定:「呈請」、「謹請」、「敬請」、「飭」一律改為「請」;「飭遵」、「飭辦」改為「請轉行照辦」;「轉飭」改為「轉行」或「轉告」。三十多年前,本人授課伊始,即大力主張不用「飭回」,而用「請回」二字。直到5年前,一宗職棒簽賭案,首見法院用「請回」,特別感覺欣慰!(註二)

  授課時,向同學說明:有時更換一個詞,比蓋一條高速公路還難,例如:早就規定不用「知照」而用「查照」(註三);行政機關不用「呈」,而用「陳」(註四),可是仍有照用「知照」及「呈」者。同理,公務部門把民眾當作「客人」看待,也是近二十年前的事(註五)。可見,扭轉無形的觀念,較更換一個有形的東西,不知難上多少倍。

  退休後,擔任總統府導覽志工,每周至少一次接待對岸觀光客,大陸民眾對我們的服務態度,讚不絕口!咸認:大陸各行各業的服務人員,要有我們的服務熱忱,至少得花二十年的時間。事實上,二十多年前,我們服務人員何嘗不是個個「晚娘面孔」;如今,到任何機構辦事,絕大多數是笑臉迎人、親切對待,讓人有一種賓至如歸的感覺。

  法院是鐵板一塊的機關,都可以把「飭回」改為「請回」,遑論其他服務業;所以,大家要對我們的「服務」有信心!

 

註一:參見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69416.shtml?ch=rss_mostpopular

註二:參見【公文用語/飭回】乙文。

註三:參見【公文用語/從知照改為查照說起】乙文。

註四:參見【公文用語/呈字釋析】乙文。

註五:參見【不分類/也談戶政系統】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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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203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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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7:35

夏老師您好:

請教「轉准」用法?

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准銓敘部函以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 

敬請賜教,謝謝老師!

瑋宸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5-01 09:36 回覆:

  公文有所謂「引述語」一詞,意在引用他人的公文,使用「奉、准、據」三字,分別引用上級、平行、下級的公文。所提「轉准」二字,表示承轉平行機關的公文;惟「准」字,略帶封建思想,目前鮮少使用;即以舉例為證,以去除「准」字為宜;若一定要用兩個字,可考慮使用「轉依」或「轉據」。(註:可參考【公文用語/引述語】及【公文用語/依據的用法】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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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15:14

夏老師您好!

看到公文中有一「過O(機關單位)」用法,例:

有關 大院(監察院)審核意見:「...函請該會每6個月回復實際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及分組付費政策情形暨具體成效過院,另嗣該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報院供參。」

如上例,「過院」或「過O」的用法可否請  老師賜教說明,謝謝!

瑋宸敬上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4-04-24 20:38 回覆:
  此處的「過」字,當動詞用,到達之意,是一種客氣的用法;另外,請別人看資料,會客氣地說:「請過目一下!」意思相同。年輕時,常看到老公務員寫「過府憑辦」,就覺得奇怪;因而本人寫公文不用「過」,都用「到」或「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