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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簽與便箋及手諭
2024/10/04 19:29:59瀏覽570|回應4|推薦15

便簽與便箋及手諭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容積率案,媒體報導:檢方查扣都發局2020年4月的一份便簽,給時任副市長彭振聲,柯P在便簽上寫下:「TO彭副:他們的結論是什麼?原則很簡單,公務員不坐牢。」(註一)本文不討論柯的案子,但對媒體所提「便簽」乙詞,有釐清之必要。

        所謂「便簽」,顧名思義就是簡便的「簽」。依《文書處理手冊》解釋:「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實務上,簽採主旨、說明、擬辦三段。但有些簡單的案件,不用三段式,不分段或採條列式書寫,即俗稱為「便簽」,但亦有誤稱為「便箋」者。按所謂「便箋」,即為簡便的箋函。箋函分為前文、正文、後文三部分,前文包含稱謂、提稱語、啟事敬辭、開頭應酬語等;後文包含結尾應酬語、結尾敬辭、問候語、署名敬禮、月日、補述等,體例頗為複雜。若是一般事務則可使用「便箋」,僅稱謂、提稱語、正文、問候語、署名敬禮、月日等,旨在求其簡單而便捷,猶如便條一般。

        許多人對文書作業不甚明瞭,以為柯前市長使用「便利貼」書寫,望文生義稱為「便簽」,其正確名稱應為「手諭」。依《文書處理手冊》解釋:「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俗稱「下條子」。以往長官常用口頭指示,惟出事時,有些長官以「口說無憑」撇清責任,讓下屬背黑鍋。為保障公務員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遇有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所屬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應由該管長官負責;但其命令有違刑事法律者,所屬人員無服從義務。此外,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所屬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所以,不管是長官主動下條子,或是被動應下屬請求而以書面署名交辦,都稱為「手諭」。此種公文在公部門屢見不鮮,只是外界不知其名,而稱之為「便簽」(註二)。 

        箋,音「ㄐㄧㄢ」;簽,音「ㄑㄧㄢ」,音近義異。箋又稱「書牘」,作為私人書信往來,「便箋」就是簡便的箋,用以上對下或平行間的便條。「便簽」就是簡便的簽,向長官簽報簡單案情的公文。「便簽」與「便箋」音近形似,惟性質截然不同,很容易混淆(註三)。至於媒體所提:「檢方查扣都發局2020年4月的一份便簽」,該「便簽」應是柯前市長的「手諭」。

註一:參見2024.9.4.壹新聞

註二:參閱【手諭】乙文。

註三:參閱【便箋及便簽】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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