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不宜抄送上級
近日,有網友指出:某研考機關要求各機關填列工程進度,因部分機關未及填列,該研考機關再次致函未填列機關,促請填辦時,以副本抄送該機關之首長室。網友提問:這樣是否符合公文體制?(註一)
函有發文者及受文者,發文者多屬一個機關,受文者則有一個(專函)及多個(通函);此外,還有正本、副本之分。依《文書處理手冊》48.1.規定:「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所以,副本給誰?方能符合公文體制,並沒有一定準則。在職時,曾因某事請求某單位協辦,惟擔心行文該單位後,會石沈大海;有資深同仁建議將副本抄送該單位之上級,可能會有不同的效果。
每個機關(單位)都有法定職掌,工作優劣自有相關績效考核,若給承辦單位的上級一份副本,不見得會有預期效果(註二)。依規定,副本與正本均須蓋用印信,亦須辦理發文手續、簽辦及歸檔;這些手續,分別給監印人員、發文人員、承辦人員及檔案管理人員,增加若干工作量。所以,必須與案件「有關聯」的才給「副本」,以免造成副本收受者的負擔;倘若副本未經處理而任意毀棄,亦有《檔案法》第24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的疑慮,如果屬於機密公文,後果更是嚴重!
國家文官學院發行《公文製作及習作》乙書,此書係集合國內眾多公文講師的智慧編輯而成,其中第捌章第三節公文製作應行注意事項及常見之缺失,提及:為避免造成冒失,副本不宜隨便抄送上級長官或上級機關(除非上級長官或機關要求副知)。本人曾任職於首長辦公室,凡給首長室的副本,都交由承辦單位併案處理,並電話告知發文單位,無須再副知首長辦公室。
前述網友所述情節,猶如日常生活中對不聽話的小孩說:「我要告訴你爸爸!」這種作法,不僅是冒失行為,而且增加行政成本;若副本收受者不慎遺失,亦有違法之虞。所以,副本不宜隨意抄送上級機關或單位,以免造成意想不到的困擾。
註一:參閱網友提問之問題。
註二:參閱【如何運用副本】乙文。
國家文官學院發行《公文製作及習作》,是學習公文製作很好的一本參考書,修訂五版共512頁。
國家文官學院定期邀請國內講授公文的講師,研修《公文製作及習作》乙書。
《公文製作及習作》第捌章第三節公文製作應行注意事項及常見之缺失,提及:為避免造成冒失,副本不宜隨便抄送上級長官或上級機關(除非上級長官或機關要求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