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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11:38:14瀏覽43800|回應2|推薦1 | |
如何運用副本 有許多人對「副本使用時機與作法」,不甚了解,特說明於後,並提出若干意見,分享網友。 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49點規定,使用副本的時機,主要有3項: 1、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 2、收到其他機關來文,一時未能函復,須向其他機關查詢者,可將查詢行文之副本抄送來文機關。 3、因緊急情況越級行文時,得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機關。 綜合上述規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機關,才給「副本」,以免隨意發文,造成行政作業的負擔(註一),並帶給「副本收受者」的困擾。所以,本人作以下建議,請大家參考: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原則上,收到「副本」的機關(單位),仍須依法適當處理,不完全是「陳閱後存查」而已。 二、依《文書處理手冊》第19點規定:「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亦即,要求副本收受者配合辦理時,除在「副本」項下列明外;另在說明段內,書寫「副本抄送○○○(請……)」字樣,以明確副本收受者協辦事項。 三、公文中的「附件」以給正本為原則,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註二) 四、緊急公文,雖可用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機關;但為避免冒失,除非上級要求副知,或先以口頭報備,對上級機關或上級長官,以不用副本為宜。 五、公文須知會其他機關時,可用副本抄送;但須知會本機關其他單位時,不宜用副本抄送,可採會稿方式處理。 六、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規定,機關內部不宜給予副本;如有必要,以加發「抄件」之方式處理。(註三) 以上六項,如確實做到,可適時發揮副本的功用,且避免因濫發副本,而造成的負面影響。 註一:依規定,副本與正本一樣,均須蓋用印信,亦須辦理發文手續,又須依規定簽辦,最後仍須歸檔;以上作業程序,分別給監印人員、發文人員、承辦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增加工作量。 註二: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49點第5項規定:「附件以正本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細查這項規定,本人認為有些瑕疵。按收到「副本」的機關或單位,如公文內已夾有附件,再書寫「含附件」3字,顯然多此一舉;反倒是,沒收到「副本」的機關或單位,會產生疑惑。所以,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沒給「副本」的機關或單位,註明「不含附件」。再者,據發文人員告知,無論正本或副本,只要在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都無法進行電子交換,因為電腦無法辨識「○○○(含附件)」是何機關或單位?不如依照第19點第3款第2目第3細目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而在正、副本只保留機關或單位的名稱而已。 註三:在人工繕寫的年代,常要求發文單位採複寫方式,分送一份「副本」給原承辦單位,以為續辦之參考。如今,電腦製作公文的年代,若要續辦參考,由承辦人印製一份,或逕在螢幕上查閱,都是極為便利的事,何須有勞發文單位加發一份「副本」。因此,這項由來已久的作法,實應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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