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民國62年的公文改革
民國62年,行政院進行「公文改革」,從現在眼光來看,算是眾多改革中成功的乙次。只是,沒有經過那一次洗禮,沒有對公文處理有深入研究的人,很難感受它的價值,總覺得本該如此!
早年公文近似現在的法院判決書,經常使用一些艱深費解、模稜兩可的詞句,若要看完一篇公文,覺得十分吃力。民國61年,蔣經國先生接任行政院長,便決心推動「公文改革」,他說:「公文改革做得不夠澈底,仍在一套舊的公文格式中打圈,特別是政府機關的公告,用語文字,依然未加改進,還是脫不了等因奉此的老套,影響推行政治革新很大。行政院對此事應大膽改革,所有公告的文字儘量改為語體文,格式都予條列化。現有的呈、令等也可改為書函,甚至用電話紀錄的方式處理公務亦無不可,澈底做一次公文改革,把老的公文程式一律打破。對於這一問題,不妨邀請大專年輕教授或專家共同商討研究,希望從明年實行。」
隨即,行政院令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要點》,意在簡化公文用語(註一)。民國62年2月1日,行政院再依院長指示,發布《行政機關公文製作改革要點》,提出四項改革宗旨,包括:(一)使政府機關公文所要表達的意思,很明確的讓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二)使政府機關公文在大幅度的改革措施下,澈底擺脫陳舊落伍的程式用語,使能充份發揮溝通意見,推行公務的功用,並在行政革新中發生引導作用。(三)使行政機關公文結構、程式、文字趨於簡單明瞭,即使一位初任公職的青年也都可擬辦公文。(四)使政府機關減少不必要的行文程序和數量,提高行政效率。此後,經過各機關5個月的試行,行政院乃於同年7月1日頒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註二),開始擺脫老式公文的窠臼,而實施新式公文;同年11月3日《公文程式條例》也因而配合修正。
行政院推動「公文改革」,正是本人初任公職之時,辦公室若需派人參與講習,便指派「菜鳥」參加,本人視為難得機會並不以為忤,因而得以親炙「公文改革」的宗旨與精神。如今,事隔近半世紀,依然感佩經國先生的高瞻遠矚,可惜當年沒有把「法院判決書」納入改革範圍,以至於目前許多司法文書常為人所詬病。去年12月,聨合報報導判決書怪字多,並表列9個超難懂的法律用語。(註三)其中,「失所附麗」、「矧」、「渠等」…等,連製表的記者也搞不清楚。
民國62年擔任公職的人,早已離開公務部門。現職公務員對當年「公文改革」恐怕所知有限,還好本人仍存有深刻印象,也保留若干資料,乃藉部落格回顧往事,也為公部門留下些許「行政記憶」。
註一:民國61年行政院令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要點》,有關公文用語的簡化,規定如下:
(一)起首用語,以「按」、「查」、「關於」為限。
(二)引述用語,應儘量避免,必要時,得用「奉」、「准」兩字。
(三)引述公文收束用語,一律免用,如「悉」、「敬悉」、「等情」、「等由」、「等因」…等,因公文紙格式內,已定有「來文日期」及「字第」一欄。
(四)承轉用語,一律免用,因公文結構改變,已無必要。
(五)處理案件經過用語,應儘量避免,必要時,可用「經」、「在案」等。
(六)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用「請」、「希」、「鑒核」、「辦理」、「具報」等。
(七)凡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註二:民國62年行政院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關於公文用語的規定如下:
(一)「竊」字毫無意義,取消不用。
(二)「奉」、「准」、「據」、「查」等引述語儘量少用。
(三)「呈稱」、「令開」、「內開」、「等情」、「等由」、「等因」等引文起首及收收束語一律取消不用。
(四)「據此」、「準此」、「奉此」、「據呈前情」、「准函前由」、「奉令前因」等承轉語一律取消不用。
(五)「在案」、「在卷」、「各在案」、「各在卷」處理經過語取消不用。
(六)「合行」、「合亟」、「相應」、「理合」等累贅用語均取消不用。
(七)「令仰」、「仰即」改為「希」。「呈請」、「謹請」、「敬請」、「飭」一律改為「請」。「知照」改為「查照」;「遵照」改為「照辦」;「遵照具報」、「遵辦具報」改為「辦理見復」;「鑒核示遵」改為「核示」或「鑒核」;「飭遵」、「飭辦」改為「請轉行照辦」;「轉飭」改為「轉行」或「轉告」;「著即」、「伏乞」、「仰懇」一律取消不用。
(八)「為要」、「為荷」、「為禱」等結尾語一律取消不用。
(九)「姑予照准」、「尚無不合(妥)」、「似」、「似可照辦」、「存備查核」等不肯定的判斷或建議用語一律取消不用。
(十)審核各項規定或答復請求時,如符合,即用「符合規定」;否則即用「不合規定」或「與規定不符」或「某項不合規定,其餘均合規定」。
註三:參閱【白話文判決書】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