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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公文比人高
2019/08/23 10:31:29瀏覽4832|回應2|推薦35

批公文比人高
      高雄市韓市長說:他每天批公文至少10件以上。隨即,行政院蘇院長酸韓市長說:他批公文堆起來都比一個人還高(註一)。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洪孟楷說:每日批公文推疊起來比人高,就代表每日至少要看340萬字,也就是每天要看一遍金庸射雕三部曲「射雕」、「神鵰」、「倚天」(註二)。
      蘇院長每天批公文比人高,我寧願相信他是誇大其辭,不然整日埋首伏案,那有時間主持會議、接見賓客、各地訪視,還要飆罵官員,甚至於在媒體面前「酸東酸西」;加上,蘇院長高齡72,早該告老返鄉、含飴弄孫了,讓他如此案牘勞形,可謂「虐待老人」。一個機關首長每天究竟要看幾件公文?沒有一定準則,端看首長的授權程度,若是事無大小,一律簽請首長裁決,那又何必分官設事、分層負責?阿扁前總統不甘寂寞,加入「批公文戰局」,他說:所謂「日理萬機」是騙人的,提及擔任市長和總統任內,用人不疑,充分授權結果,也只「日理30機」而已(註三)。
      理論上,一個機關的業務應由首長負全責,但事有輕重緩急,悉由首長決定,難免不切實際。所以,行政機關早就實施分層負責,凡是方針、計畫、目標及政策等重要事項,由機關首長決定;凡是依據原則、法規、解釋及案例等,而為一定處理者,大都授權下層主管決定。以前,實施分層負責只是行政命令或工作慣例,民國93年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在第8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倘若行政院把所有公文上陳院長,讓蘇院長批公文高過一個人,不僅違背行政倫理,還有違法之嫌。
      五院及直轄市都設有「秘書長」(註四),依法也可以對外行文,主要用於一般性或事務性的公文,其意在使首長無須費心細微之事,而有餘力思索重大案件、重要政策。本(108)年4月,為了確認職司記載會議內容的專責人員為「紀錄」,而非「記錄」,以行政院名義函請各機關查照。本人相信:這件公文一定是由下層主管代為決行,倘若連這種瑣事都要上陳蘇院長,那他批公文比人高,就不足為奇了!
    去年,網路瘋傳「仙女送公文」(註五),命理師說:兩人前世是仙女,因天界送公文大賽而結下惡緣,此種怪力亂神之說,居然有人相信!如今,批公文比人高,除韓、蘇兩位主角外,連蔡總統、陳前總統、柯P都加入戰局。這跟「仙女送公文」一樣無聊之事,為農曆7月增添「鬼話連篇」的話題。

註一:參見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994837
註二:參見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0819/3575528/
註三:參見https://www.storm.mg/article/1616673
註四:參閱【秘書長何以有印信】乙文。
註五:參閱【仙女送公文】乙文。

為了確認職司記載會議內容的專責人員為「紀錄」,而非「記錄」,以行政院名義函請各機關查照。類似這種瑣事,以行政院秘書長發函即可,甚至於由行政院秘書處發書函亦無不可。

本年5月,台灣大學邀請本人授課,除由校長「管中閔」具名外,底下加一句「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即表示這件公文不是管校長親批,而是授權由單位主管代為決行,此為正確作法。

本年4月,經濟部邀請本人授課,除由部長「沈榮津」具名外,底下應加一句「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才是正確作法。

本年6月,司法院邀請本人授課,類似行政事務無須由院長具名,而以秘書長「呂太郎」名義發文,是為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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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2873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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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quelineLopes
2022/01/22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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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時代悲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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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4 10:28
註一是否誤註?連到「有樹真好」,完全與公文無關。

台大的邀請函寫得客氣。兪允?字典查不到。

司法院的邀請函有如命令,沒考慮受函者可能回絕。這是正常作法嗎?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9-08-24 14:54 回覆:
謝謝,您很仔細,已更正註一的連結。至於【俞允】就是允許之意,使用此詞確實十分客氣。各界邀請本人講課,大多先用電話或電郵溝通,講好之後再行文,以完成行政作業。其實,只要用電郵確認便行,也可以不必出具公文。